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否提管辖权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01:10
案情:张某、李某和王某均系枣庄市矿务局田陈矿员工,住微山县蒋庄生活区。2004年12月27日晚 9时,李某和王某来到张某家中,李莱口出不逊并对张某及其家族殴伤,形成张某左眼被击伤,牙齿掉落,面部创伤流血。枣庄市公安局枣西分局闻讯出誓,并查询处理。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后来,张某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辩论期内,被告人李某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是滕州市,微山法院没有统辖权,恳求将案子移交滕州市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以违法行为地在微山为由,判决驳回了被告人李某的统辖权贰言。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评议过程中,合议庭对原审法院行使统辖权没有贰言,争议的焦点会集在刑事自诉案子的当事人是否有权提统辖权贰言上。
主要有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则:“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关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统辖权移转,《刑事诉讼法》第 23条、第25条、第26条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则。所有这些规则都标明,对刑事案子的统辖是由法令直接规则的,无须当事人的参加。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令适用准则,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子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法院亦不用对此作出处理。本案中,原审法院受理被告人李某对此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并作出判决,于法无据,应当予以吊销。
另一种观念以为,刑事自诉案子不同于刑事公诉案子。刑事公诉案子自立案侦查时起就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端,案子的统辖权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令直接挑选决议,而不是由当事人来加以挑选,因而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问题。但刑事自诉案子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的诉讼位置是相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自诉人行使的私权力,被告人亦应有权对其指控予以抗辩,既包含实体权力,亦包含程序权力,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在权力对立中寻求平衡。自诉人出于保护自己权力和诉讼便当的需求,有挑选向哪个法院申述的权力,与此相对应,被告人亦有对立这种挑选的权力,由此发作统辖权争议。在争议中,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中立方对两边争议作出判决,而不是直接把自己置于争议当事人位置,以公权力的优势弱化私权力对立,乃至掠夺另一方的诉讼权力,导致两边诉讼权力失衡。
别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子的审理程序作出了较公诉案子更为灵敏的规则,即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如两边能够进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除第170条第三款景象外能够宽和,被告人能够反诉等,亦阐明刑事自诉案子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诉讼权力是“对立”、“均衡”的。根据以上理由,自诉案子中,对自诉人挑选的人民法院,被告人以为损害了自己的诉讼便当的,有权力提出统辖权贰言,人民法院应当对此作出判决。就本案来说,原审法院受理被告人李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并作出判决,契合自诉案子当事人诉讼权力均衡准则,对当事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检查,并作出保持或许吊销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二审评议过程中,合议庭对原审法院行使统辖权没有贰言,争议的焦点会集在刑事自诉案子的当事人是否有权提统辖权贰言上。
主要有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则:“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关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统辖权移转,《刑事诉讼法》第 23条、第25条、第26条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则。所有这些规则都标明,对刑事案子的统辖是由法令直接规则的,无须当事人的参加。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令适用准则,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子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法院亦不用对此作出处理。本案中,原审法院受理被告人李某对此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并作出判决,于法无据,应当予以吊销。
另一种观念以为,刑事自诉案子不同于刑事公诉案子。刑事公诉案子自立案侦查时起就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端,案子的统辖权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令直接挑选决议,而不是由当事人来加以挑选,因而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问题。但刑事自诉案子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的诉讼位置是相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自诉人行使的私权力,被告人亦应有权对其指控予以抗辩,既包含实体权力,亦包含程序权力,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在权力对立中寻求平衡。自诉人出于保护自己权力和诉讼便当的需求,有挑选向哪个法院申述的权力,与此相对应,被告人亦有对立这种挑选的权力,由此发作统辖权争议。在争议中,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中立方对两边争议作出判决,而不是直接把自己置于争议当事人位置,以公权力的优势弱化私权力对立,乃至掠夺另一方的诉讼权力,导致两边诉讼权力失衡。
别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子的审理程序作出了较公诉案子更为灵敏的规则,即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如两边能够进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除第170条第三款景象外能够宽和,被告人能够反诉等,亦阐明刑事自诉案子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诉讼权力是“对立”、“均衡”的。根据以上理由,自诉案子中,对自诉人挑选的人民法院,被告人以为损害了自己的诉讼便当的,有权力提出统辖权贰言,人民法院应当对此作出判决。就本案来说,原审法院受理被告人李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并作出判决,契合自诉案子当事人诉讼权力均衡准则,对当事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检查,并作出保持或许吊销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