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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价的避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4:48

税法《细则》规则固定财物的计价按下列准则进行避税处理。
1.建设单位交给竣工的固定财物,依据建设单位交给使用的产业清册中所承认的价值计价。
2.克己、自建的固定财物,在竣工使用时按实践发作的本钱计价。
3.购入的固定财物,按购入价加上发作的包装费、运杂费、装置费以及交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入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装置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借方法租人的固定财物,依照租借协议或许合同承认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装置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作的利息开销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核算。
5.承受赠与的固定财物,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担负的运输费、保险费、装置调试费等承认;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承认。
6.盘盈的固定财物,按同类固定财物的重置彻底价值计价。
7.承受出资的固定财物,应当按该财物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承认的合理价格或评价承认的价格承认。
8.在原有固定财物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依照固定财物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作的开销,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作的固定财物变价收入后的金额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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