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救济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9:59
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10条第1款规矩:“合营企业[1]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建立合营企业就彼此权力、责任联系达到一致定见而缔结的文件。”二、性质《法令》第12条规矩:“合营企业合同的缔结、效能、解说、实行及其争议的处理,均应当适用我国的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三、争议处理方法(一)判决方法《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矩:“合营各方发作胶葛,董事会不能洽谈处理时,由我国判决组织进行调停或判决,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判决组织判决。”第15条第2款规矩:“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判决条款的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法令》第97条规矩:“合营各方在解说或许实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规章时发作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爱洽谈或许调停处理。通过洽谈或许调停无效的,提请判决或许司法处理。” 第98条规矩:“合营各方依据有关判决的书面协议,能够在我国的判决组织进行判决,也能够在其他判决组织判决。”也就是说,判决协议包含合同中缔结的判决条款和以其他方法在胶葛发作前或许发作后达到的恳求判决议的协议。[2] 依据现行我国法令规矩,判决组织包含依据《判决法》组成的判决委员会、依据《判决法》和有关法令的规矩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议》和国务院的《告诉》及《批复》建立的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3]制定本判决规矩。其它判决组织则是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判决组织,如荷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判决组织。[4](相关的法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民诉定见》)第305条规矩:“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5]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矩,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统辖的案子,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挑选其他国家法院统辖。但协议挑选判决判决的在外。”需求引起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合营两边不得约好由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判决。理由是依据《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判决规矩》第2条规矩:“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原名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判决委员会)以判决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产生于远洋、近洋、滨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送、出产和飞行等有关进程中所发作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第2条第2款规矩了十二种受理的海事争议案子,不包含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 (二)行政方法1、《合资企业法》第3条规矩:“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规章,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检查赞同机关)检查赞同。检查赞同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议赞同或不赞同。合营企业经赞同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挂号,收取经营执照,开端经营。”2、《合资企业法》第14条规矩:“合营企业如发作严峻亏本、一方不实行合同和规章规矩的责任、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洽谈赞同,报请检查赞同机关赞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挂号,可停止合同。如果因违背合同而形成丢失的,应由违背合同的一方承当经济责任。”3、《法令》第14条规矩:“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规章经批阅组织赞同后收效,其修改时同。” 【内容提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法定概念.其性质是国内合同,而不是涉外合同.发作争议时有判决、行政和诉讼三种救助方法,其间诉讼又可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