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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5:54

【案情介绍】
某市交警队在某年10月19日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中确认,某年9月5日,罗某驾驭一辆农用车,在公路某施工段处,为逃避路面堆积物,驶出桥面,翻于桥下,形成搭车人李某当场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罗某因办法处置不妥导致翻车,应当负此次事端悉数职责,李某不负此次事端职责。针对此次交通事端补偿问题,当事人两边在交警队的掌管下进行了调停,终究交警队做出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两边当事人均在其上签字。
但后来罗某反悔不想实行调停书,他以为:因其时处于亲人逝世的沉痛中,也由于信任交警队会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补偿问题,故没有仔细考虑就在调停书上签了字。但后来以为,交警队将19项损害补偿中的尸检费1000元、自己的车辆丢失修理费12813元、车辆停放费360元、车辆施救费2080元、桥栏杆修理费720元、青苗补偿费850元等费用都确认由自己承当,是不公正的。
【专家剖析】
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现已发作的交通事端进行调停,假如当事人赞同这种调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会作成一个调停书。这儿要留意的是,这种调停书仅仅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有用,并且并不具有终究的裁判效能。所以在本案中,《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仅仅是在发作了交通事端的当事人之间收效,罗某能够在达到调停协议之后不实行,但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维护。
在本案中,罗某以为自己是在极度沉痛的状况之下才签定调停书的,因而想否定这个调停书的效能,那么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呢?根据本条的规则,当事人之间尽管签定了调停书,可是假如反悔或不实行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由此可见,这个调停书没有终究的法律效能,假如罗某反悔,则能够不实行这个调停书。可是,假如罗某现已实行了调停书,那么就不可能再提出异议了。
需求留意的是,本条中规则的调停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从规则的调停书不同,《民事诉讼法》中的调停书一旦签了字,就收效,当事人不能再提申述讼,具有很强的法律效能,它是一种司法裁判文书,而本条规则的调停书就没这么强的法律效能了。
【法条提示】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4条 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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