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是否适用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6:13
侵权的方法有很多种,有商标侵权,合同侵权等等,所以应对各种侵权的行为所应对的办法有所不同,侵权的侵权行为有大有小,侵权的行为越大,所遭到的处分也是越重。收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关的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案情〕
交通事端中,施某驾驭轿车与徐某驾驭并载带李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因颅脑危害当场逝世。经相关部分确定,施某和徐某别离负事端平等职责,李某不负事端职责。审理中查明,施某的轿车在公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而徐某未投保交强险。
〔剖析〕
审理此案时,就施某和徐某是否承当连带职责,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当连带职责,由于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矩,二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又依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三条:二人以上一起成心或许一起过错致人危害,或许虽无一起成心、一起过错,但其危害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构成一起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矩承当连带职责。
第二种定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当按份职责,二人的危害行为并非狭义的一起侵权行为,从《侵权职责法》第八至十二条内容上看,《侵权职责法》对《人身危害补偿解说》扩展连带职责的适用范围持慎重的否定情绪,不该承当连带职责。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施某和徐某不该承当连带职责,施某和徐某应当承当按份职责。
纵观本案,徐某未投保交强险,但要施某承当徐某交强险范围内的补偿职责,对施某而言明显有失公正。所以,笔者以为,关于连带职责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大。《侵权职责法》立法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并为连带职责的适用套上了“紧箍咒”。尽管从价值取向上看,《侵权职责法》据守了《民法通则》的准则性规矩,但并未采用《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的观念。这点咱们能够结合《侵权职责法》条文的体系结构进行解说,第八、九、十条别离规矩“一起侵权行为”、“唆使、协助行为”、“一起风险行为”,包含了广义一起侵权的三种类型;而第十一、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别离施行危害行为形成同一危害作出规矩,可见,第八条便是对片面一起侵权行为的规矩。笔者以为,《侵权职责法》的观念现已很明显,客观一起侵权行为不该当承当连带职责。
剖析本案,施某、徐某二人危害行为已进行事端职责确定,将施某、徐某二人的补偿职责限定为按份职责,契合过错职责的规矩准则,有利于避免让信守法令的加害人和拒不实行的加害人因承当连带职责而形成不公正,有利于避免加害人之间在实行补偿义务时互相推诿,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大难度,还有利于节约因追偿而添加的社会本钱,更好地维护法令的公正与正义。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侵权的行为是很有或许会有连带职责的,当然这是建立在必定的条件之上的,一般来说如果是具有一起侵权现实的或许会有连带职责。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案情〕
交通事端中,施某驾驭轿车与徐某驾驭并载带李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因颅脑危害当场逝世。经相关部分确定,施某和徐某别离负事端平等职责,李某不负事端职责。审理中查明,施某的轿车在公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而徐某未投保交强险。
〔剖析〕
审理此案时,就施某和徐某是否承当连带职责,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当连带职责,由于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矩,二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又依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三条:二人以上一起成心或许一起过错致人危害,或许虽无一起成心、一起过错,但其危害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构成一起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矩承当连带职责。
第二种定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当按份职责,二人的危害行为并非狭义的一起侵权行为,从《侵权职责法》第八至十二条内容上看,《侵权职责法》对《人身危害补偿解说》扩展连带职责的适用范围持慎重的否定情绪,不该承当连带职责。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施某和徐某不该承当连带职责,施某和徐某应当承当按份职责。
纵观本案,徐某未投保交强险,但要施某承当徐某交强险范围内的补偿职责,对施某而言明显有失公正。所以,笔者以为,关于连带职责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大。《侵权职责法》立法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并为连带职责的适用套上了“紧箍咒”。尽管从价值取向上看,《侵权职责法》据守了《民法通则》的准则性规矩,但并未采用《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的观念。这点咱们能够结合《侵权职责法》条文的体系结构进行解说,第八、九、十条别离规矩“一起侵权行为”、“唆使、协助行为”、“一起风险行为”,包含了广义一起侵权的三种类型;而第十一、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别离施行危害行为形成同一危害作出规矩,可见,第八条便是对片面一起侵权行为的规矩。笔者以为,《侵权职责法》的观念现已很明显,客观一起侵权行为不该当承当连带职责。
剖析本案,施某、徐某二人危害行为已进行事端职责确定,将施某、徐某二人的补偿职责限定为按份职责,契合过错职责的规矩准则,有利于避免让信守法令的加害人和拒不实行的加害人因承当连带职责而形成不公正,有利于避免加害人之间在实行补偿义务时互相推诿,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大难度,还有利于节约因追偿而添加的社会本钱,更好地维护法令的公正与正义。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侵权的行为是很有或许会有连带职责的,当然这是建立在必定的条件之上的,一般来说如果是具有一起侵权现实的或许会有连带职责。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