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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按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21:33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则:股票或许上市买卖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完毕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买卖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陈述,并予布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陈述和运营状况;
(二)触及公司的严重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化状况;
(四)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则:股票或许公司债券上市买卖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完毕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买卖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陈述,并予布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陈述和运营状况;
(三)董事、监事、司理及有关高档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状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状况,包含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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