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热点推荐: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0:55

  关于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令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令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依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令〉的决议批改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布告
  第6号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令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修订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进大气环境,确保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上路途行进的车辆,拖拉机在外。
  本法令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料体系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所形成的污染。
  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防备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全体推动的准则,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
  第四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树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和谐机制和联防联控的处理机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归入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交通运送规划和城市规划,拟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方针办法,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投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处理能力建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实施一致监督处理,并对同级有关处理部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处理作业进行和谐和辅导。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展开和变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送、质量技能监督、工商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实施监督处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进行投诉和告发。
  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社会安排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赞誉奖赏。
  第二章防备和操控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求,依法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在本省或许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新置办机动车提早实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规范。
  提早实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规范的,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早向社会发布布告,发布实施时刻、区域,并采纳办法确保供给相匹配的车用燃油。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制作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目标归入产品质量处理,确保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则的排放规范,并在产品阐明书中标明机动车到达的排放规范。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售的机动车应当到达本行政区域实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规范,车型契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对未到达本行政区域实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规范的新置办机动车,不予处理注册挂号。
  请求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或许在本省跨设区的市搬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契合迁入地实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规范。
  第十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求拟定相关方针,推行新动力机动车,支撑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首先运用新动力机动车,规范机动车油改气。
  第十一条在用机动车经修补和调整或许选用操控技能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契合国家规范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强制作废。
  已到达作废规范的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作废。
  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鼓舞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提早作废老旧机动车。鼓舞自愿提早作废老旧机动车的规模和办法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
  提早作废老旧机动车的,其所有人能够取得补助。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提早作废老旧机动车的补助。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展开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操控机动车保有量,约束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采纳操控机动车保有量的办法,应当揭露寻求大众的定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曾经向社会布告。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用和布局规划,推行智能交通处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体系建造,引导大众绿色出行,下降机动车运用强度。
  第十五条本省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分类处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
  制止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环保标志,制止运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用区划等要求,确认制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进的区域、时段,设置制止行进标志和环保标志主动识别体系。
  采纳前款规则的交通处理办法的,应当揭露寻求大众的定见,在实施三十日曾经向社会布告。
  第十七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时保护和保养机动车,使其排气污染契合规则排放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除、搁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设备。
  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显着可视污染物。
  第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售的车用燃油应当契合国家和当地规范,并与本行政区域实行的机动车排放规范相匹配。鼓舞运用清洁动力,推行运用低硫燃油。
  省展开和变革部分担任和谐清洁动力和低硫燃油的供给。
  第三章查验和处理
  第十九条本省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时查验。机动车环保查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周期同步。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挑选合适本省实践的机动车环保查验办法,确认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一致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操控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准则,拟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展开规划,确认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的数量和布局。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采纳办法逐渐完成已有的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安全技能查验安排配套设置于同一地址,依照同地配套建造的准则确认新建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安全技能查验安排和营运车辆归纳功能查验安排的地址,支撑建造能够一起承当机动车环保查验、安全技能查验和营运车辆归纳功能查验的机动车查验安排。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从事机动车环保查验,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计量认证,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向社会发布托付的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名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依照托付证书规则的事务规模、安排地址、查验地址、有用期限展开机动车环保查验;
  (二)依照国家和省规则的环保查验办法、技能规范进行查验,供给实在、精确的查验陈述;
  (三)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安排的比对实验,定时展开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查验设备的校准;
  (四)查验设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法定计量检定安排定时检定合格;
  (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实时传送查验数据;
  (六)树立机动车环保查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则保存查验信息和有关技能材料;
  (七)实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分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查验收费规范;
  (八)不得以任何办法运营或许参加运营机动车修理事务。
  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应当公示查验准则、查验程序、查验办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规范、监督投诉电话,承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规则进行环保定时查验。机动车经环保定时查验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环保标志;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收取环保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列入国家环保合格车型布告的新置办轻型汽油车,免于注册挂号时的排气污染查验,在注册挂号前凭有用证明材料直接收取环保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的环保查验成果有贰言的,能够在收到查验陈述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投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查询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契合机动车制作其时国家和省规则的排放规范,并出示有用的环保标志后,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方可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省树立机动车环保查验与修理准则。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交通运送主管部分拟定。
  环保查验成果超越规则排放规范的机动车,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修理运营者进行修理。
  机动车修理运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职业和省有关技能规范对机动车进行修理,向托修人供给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修理运营者应当保存相关的修理档案。
  机动车经修理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凭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明到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复检。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等部分在同一场所会集处理标志核发等车辆相关手续,供给便民服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交通运送主管部分、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和稳妥监督处理安排推行电子标志,树立和健全机动车信息同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和查验作业进行处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的监督查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的日常监督查看。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在机动车停放地、所属单位和运用单位,对在用机动车的环保标志、排气污染操控设备运用状况进行查看,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对在城市建成区路途行进的机动车的环保标志、排气污染操控设备运用状况进行查看,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查看不得阻碍路途交通的疏通。
  监督抽测应当选用国家和省规则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办法。展开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排放黑烟等显着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成果超越规则规范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在十个作业日内到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进行强制查验。强制查验费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承当,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许运用人收取。
  强制查验成果超越规则规范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修理并经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查验合格。因技能原因在期限内无法查验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能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延期一次。
  第三十条质量技能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等部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机动车制作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查看。
  质量技能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据各自责任,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产、出售的车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查看,并向社会发布查看成果。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同享查验与修理信息。路途运送处理安排担任机动车修理运营者的监督处理。
  第三十二条路途运送处理安排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归入对客运运营者、货运运营者的监督处理内容,催促其装备到达规则排放规范的营运车辆,提早作废老旧机动车,削减排气污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客运运营者、货运运营者的营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状况归入企业环保信誉处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状况进行监督查看,或许质量技能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对车用燃料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查看时,被查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不得回绝、阻遏。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依法行使监督处理权的部分及其作业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运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进行查验,不得推销或许指定运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处理的产品,不得参加或许变相参加机动车环保查验运营、机动车修理运营。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揭露投诉和告发办法,依法处理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违法行为的投诉和告发。
  鼓舞社会安排和个人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能够聘任社会监督员,帮忙展开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五章法令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环保标志未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处五十元罚款。
  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则,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予以处分;运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背有关制止行进的区域、时段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照违背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撤除、搁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设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出售的车用燃油不契合本行政区域实行的车用燃油国家规范和当地规范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出售,没收违法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并予以处分:
  (一)未依照托付证书规则的事务规模、有用期限展开机动车环保查验的,没收收取的查验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国家和省规则的环保查验办法、技能规范进行查验,或许选用其他办法招摇撞骗,不照实供给查验陈述的,没收收取的查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回绝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安排的比对实验,或许未定时展开内部检测线比对、查验设备校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实时传送查验数据,或许未树立机动车环保查验档案并保存查验信息和有关技能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运营或许参加运营机动车修理事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能够责令停业整顿;有第(二)项、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吊销托付,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则,机动车修理运营者未依照国家、职业和省有关技能规范进行修理,或许向托修人供给虚伪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的,由路途运送处理安排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排放黑烟等显着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成果超越规则规范的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强制查验,或许强制查验成果超越规则规范的机动车逾期未修理并查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每月二百元规范处以罚款,不满一个月的依照一个月核算。
  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送、工商等行政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则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二)对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及其查验行为,不实行监督处理责任的;
  (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运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进行查验的;
  (四)不依照规则处理机动车挂号、核发安全技能查验合格标志的;
  (五)对机动车修理运营者不实行监督处理责任的;
  (六)对出售不契合规则规范的车用燃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七)推销或许指定运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处理的产品,参加或许变相参加机动车环保查验运营、机动车修理运营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法令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上述内容来源于听讼网小编收拾发布,可供参考,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如需求更多的法令回答,可在线咨询听讼网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