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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17:20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或出售收入并不等同于矿藏资源遭到损坏的价值,其实践价值应当经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判定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定确认。
案情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获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安闲沅水流域大洑溪河道瞎子堰河段采挖河砂。虽经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屡次劝止并责令中止,但何某某拒不中止其违法行为,严重损坏了该河道的矿藏资源。后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判定,何某某损坏矿藏资源的价值达169938元。案发后,何某某向公安机关交纳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没有贰言,但辩解自己损坏的矿藏资源价值没有16万余元,其出售的河砂总值只要4万元,而且其间大部分是姚某某所挖。
裁判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何某某违背国家矿藏资源法的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经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屡次责令中止挖掘后,拒不中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采矿罪。关于被告人何某某提出的辩解,经查,姚某某于2007年在观音寺镇大洑溪流域瞎子堰段采挖过河砂,但仅仅用最小型的轮式挖机采挖了一个月,约1600方,对河道不具有损坏性。而湖南省煤炭地质勘察院出具的何某某等人不合法挖掘修建用砂损坏矿藏资源价值评价陈述书、湖南省矿藏资源价值评价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判定定见等根据显现,何某某自2012年2月开端与别人合伙、后来独自对河段采挖,不合法采砂的总量为23095方,损坏的矿藏资源价值达169938元。因为损坏矿藏资源的价值并不等同于何某某不合法采挖砂石的出售价格,故对何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遂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定已收效。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不合法采矿形成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形成矿藏资源损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形成矿藏资源严重损坏”。本案的要害考量要素在于怎么确认被告人何某某损坏矿藏资源的价值。
1.矿藏资源被损坏价值不等同于违法所得。本案中,因为何某某并未记账,全凭自己的供述,缺少其他书证或证人证言予以辅佐,不能切当确认何某某的违法所得金额。而矿藏资源损坏价值是由省级以上地质矿藏主管部门出具判定定论、经查验事实后予以确认的,公诉机关提交了湖南省矿藏资源价值评价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判定定见,证明何某某不合法采矿损坏资源的价值为169938元,该判定定见的根底是湖南省煤炭地质勘察院出具的评价陈述。经审查,该组织、评价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判定程序合法,判定办法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处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触及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判定工作手册》为根据,其评价成果真实可信。
2.矿藏资源被损坏价值不等同于不合法采挖砂石的出售价格。砂石出售价格受挖掘办法、市场需求等要素影响,而损坏矿藏资源价值是指合理开发后的矿藏品单位价格减去矿藏品单位成本,乘以损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定论。何况,因为部分区域无法丈量,计算出来的评价价值实践上是小于矿藏资源实践被损坏价值的。
被告人何某某违背国家矿藏资源的法令法规,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挖河砂,导致瞎子堰河段沙洲消失、采坑遍地,河槽被严重损坏、水土流失,其行为不只严重影响了当地大众的出产日子,也损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尽管何某某未采纳先进的挖掘技能、科学的挖掘办法,导致获利不多,但损坏矿藏资源价值达169938元,契合司法解说中的科罪规范,其行为现已构成不合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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