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2:1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8)34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对我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胶葛请示》一案作出的批复中,清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形成人身危害的物质危害和精力危害补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怎么补偿的问题。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往后在审理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参照适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力危害抚慰金补偿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则的“人身伤亡”所形成的危害包含产业危害和精力危害。
精力危害补偿与物质危害补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补偿次第,请求权人有权进行挑选。请求权人挑选优先补偿精力危害,对物质危害补偿缺乏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补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