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定义及其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8:43
什么行为称为“家庭暴力”?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糟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发作“家庭暴力”可恳求哪些部分予以救助?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停。对正在施行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遭受家庭暴力一方依据情节和结果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答:应依据受伤状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判定部分作伤情判定陈述,需医治的,应到医治组织就诊并保存好单据。施行“家庭暴力”应负何种法律职责?答:依据情节和结果,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则,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或许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予以行政处分。无过错方有恳求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还应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什么行为构成“优待”?优待应受何种制裁?答:优待是指成心糟蹋、糟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力上遭受危害,优待可表现为活跃的、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消沉的、不作为的方式。如打骂、恫吓、约束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医治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优待。应依据情节和结果作不同的处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则,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通知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予以处分;无过错方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恳求危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