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8:25有了违法侵权行为和法定的危害成果并不必定发作国家补偿职责,还须对违法侵权行为和法定危害成果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何种程度的关联性予以确认,这便是因果关系要件所要处理的问题。客观地说,因果关系要件是国家补偿职责构成要件中最具主观性的一项要件,其他要件一般有具体的法令、法规作为规范予以确认,而确认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往往要依托审判人员的法理常识了,加之因果关系本身的复杂性更导致了对该要件确认的难度和不确认性,往往对因果关系的不同了解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审判成果,但对因果关系的确认也并非毫无规则可遵从。学习民法理论,适用于决议国家补偿职责的因果关系的学说有以下几种:榜首,条件说,又名条件即原因说。此学说认为但凡导致某种成果发作的条件,都是成果的原因。法令说认为形成危害的一切条件都具有平等价值,因而,扩展了法令职责的规模。第二,原因说。此学说认为在形成危害成果的许多条件中,只要一个或几个重要的条件能够作为危害成果的原因。起重要作用的要素能够认为是原因,其他要素确认为条件,原因的制造者承当补偿职责,条件的制造者不承当补偿职责。因为原因说着重重要要素为原因,因而又发作出怎么从很多要素中判别原因的理论,如直接条件说,必定条件说等。第三,适当因果关系说。此学说认为某种原因仅在实际特定景象中发作某成果,尚不能断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只要在一般景象中,按照遍及的社会观念和正常人的预见,也能发作相同成果的,才干确认有因果关系。其公式是:若无此行为,则不生此成果,若有此行为一般即发作此危害,则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危害,有此行为,一般也不生此危害,即为无因果关系。
因为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特殊性,其权利的来历和依法办事的准则均要求其有必要认为社会提供优良服务为己任,对自己的违法职务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国家都应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国家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条件说,当然还要依据违法职务行为在形成危害的诸原因中的位置来确认其对危害成果承当职责的巨细。假如违法职务行为是形成危害的仅有原因,则因果关系是比较明晰的,假如危害的形成还与民事侵权行为或许犯罪行为相联系,则违法职务行为尽管与危害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就补偿职责而言,还须运用原因说来剖析致害要素所起作用的轻重主次,然后断定职责分管。别的,受害人应先向直接侵害人恳求补偿,在受害人从直接侵害人那里得不到补偿或许得不到彻底的补偿时,才干够恳求国家补偿。如民事致害人使用冒充第三人的签名所假造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和其他的合法证件在国土局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并不合法取得了第三人的土地运用权,因为致害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和国土局检查不严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起形成了第三人土地运用权损失的危害,国土局的行为与危害成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确认补偿职责时,受害人应向民事侵权人恳求补偿,当从民事侵权人那里得不到补偿或许得不到彻底补偿时,国家才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