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20:29《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育婴教育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责任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给付育婴费的权力。“爸爸妈妈有管束和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责任”。
在处理离婚案子时,人民法院关于这种回绝育婴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准则,一是批判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自动实行法律责任,要求育婴子女;二是关于不听教育的人,依据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生长的准则,依法判定孩子归哪一方育婴,另一方承当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两边当事人对子女育婴问题无法做出妥善组织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述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