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手续需履行 非法同居法不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9:2511月4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原告刘彦香与原告李会岭不合法同居联系。
原告刘彦香与被告李会岭于2001年2月1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履行了离婚协议。离婚后,被告李会岭屡次找原告要求和洽,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刘彦香为了子女容许了被告的恳求,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前提下,原告又一次与被告李会岭从头日子在一起。但好景不长,被告李会岭好吃懒做、整日里游手好闲的恶习在原告刘彦香面前又一次暴漏无疑:在原告刘彦香眼里,被告没有尽到作老公的职责,在子女面前,被告没有尽到作父亲的职责。后又因家庭小事原被告常常发作争持,对立日益恶化,被告于2004年6月6日离开了原告的住处。与此同时,原告刘彦香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免除与被告的不合法同居联系的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审理了相关的依据之后以为:原被告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日子,系不合法同居联系,故卫辉法院依法可观的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