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 原告起诉离婚由哪一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9:41
【案情】
原告陈某,男,江西省石城县人。被告肖某,女,江西省宁都县人。
被告1985年按乡村习俗出嫁至石城县原告家,并将户口迁至原告家,但两边至今一向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1995年原、被告搬至宁都县被告娘家寓居。2000年3月,原、被告发作争持,原告便带着小孩脱离被告回到石城县寓居,被告则持续在宁都县寓居。2006年5月,被告前往石城县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但至今没有落户,后原告前往宁都县发现被告外出多年未和家中联络。原告便以夫妻分家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决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不合】
该案应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仍是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对此有两种不同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该案应该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应该由原告居处地法院统辖。并且在本案中,被告脱离居处地超越了一年,因而也应该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案应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应该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被告自1995年开端,一向在宁都县寓居,因而被告的常常寓居地是宁都县。
【分析】
笔者赞同榜首种观念。理由是:
榜首,一般情况下,两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居处的,有关身份联络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统辖。可是,假如被提申述讼的人下落不明,或许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踪的,就难以确认其所在地。对此,为维护原告的人身权益,法令上确认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且未与其家人和原告联络,难以确认被告现所在地。
第二,我国法令也规则夫妻一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被告先后脱离石城县、宁都县已多年,原告则由宁都县回到户籍所在地石城县多年,因而也契合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的条件。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陈宙华 向华
原告陈某,男,江西省石城县人。被告肖某,女,江西省宁都县人。
被告1985年按乡村习俗出嫁至石城县原告家,并将户口迁至原告家,但两边至今一向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1995年原、被告搬至宁都县被告娘家寓居。2000年3月,原、被告发作争持,原告便带着小孩脱离被告回到石城县寓居,被告则持续在宁都县寓居。2006年5月,被告前往石城县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但至今没有落户,后原告前往宁都县发现被告外出多年未和家中联络。原告便以夫妻分家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决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不合】
该案应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仍是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对此有两种不同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该案应该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应该由原告居处地法院统辖。并且在本案中,被告脱离居处地超越了一年,因而也应该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案应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应该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被告自1995年开端,一向在宁都县寓居,因而被告的常常寓居地是宁都县。
【分析】
笔者赞同榜首种观念。理由是:
榜首,一般情况下,两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居处的,有关身份联络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统辖。可是,假如被提申述讼的人下落不明,或许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踪的,就难以确认其所在地。对此,为维护原告的人身权益,法令上确认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且未与其家人和原告联络,难以确认被告现所在地。
第二,我国法令也规则夫妻一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被告先后脱离石城县、宁都县已多年,原告则由宁都县回到户籍所在地石城县多年,因而也契合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的条件。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陈宙华 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