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标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5:56
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矩了在必定条件下合同当事人能够恳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对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进行添加或许恰当削减。在司法实务中,法官或许裁定员关于调整违约金的规范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念,有恰当一部分人以为,违约金调整应当以补偿当事人的丢失为规范。笔者以为,这种观念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精力,不利于合同纠纷的处理。
持上述观念的人的一个首要理由是,我国合同法规矩的违约金的根本性质归于补偿性违约金。这个理由是对我国合同法违约金规矩的误读。虽然我国合同法规矩的违约金首要是补偿性违约金,可是也确认了赏罚性违约金。这首要表现在:
榜首,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实践上确认了赏罚性违约金。因为,按照学界的一般了解,高于丢失的违约金即表现了违约金的赏罚性。并且,合同法仅要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应当事人的恳求对过火高于丢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不是过火高于丢失的违约金,法院和裁定组织都应当予以支撑。
第二,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矩:“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因为付出违约金还应实行债款,标明违约金是专为对拖延实行行为予以赏罚而设定的,这就有赏罚作用。因为法令现已对拖延实行的违约金的性质作出了规矩,因而,只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改动法令的规矩,则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好了拖延实行违约金的性质,一旦发作拖延,违约金就具有赏罚性。
第三,当事人也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单纯的赏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一旦一方违约,不管实践丢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付出违约金。按照合同自在准则,这种约好也是有用的。即便非违约方不能就实践丢失举证,违约方依然应当承当违约金职责,只不过其能够依据实践危害恳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第四,在当事人约好违约金今后,一方违约,但违约或许并没有给另一方形成丢失,在此状况下,虽然非违约方能够要求法院和裁定组织予以调整,但不能以为违约金具有赏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尤其是当事人约好了赏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当违约金职责,按照私法自治准则也是合法的。
咱们还必须正视的是,虽然我国合同法是将违约金作为违约职责方式之一规矩的,但违约金在功能上却实践具有担保作用。假如以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彻底是补偿性的,则因为补偿性的违约金在作用上彻底等同于约好的危害赔偿,这不只抹杀了违约金所固有的特色,并且必定会使违约金彻底替代危害赔偿在实践中的作用,其成果会人为地形成违约金与危害赔偿方式的混杂。还要看到,假如违约金单纯具有补偿性,则违约方就有或许在违约形成的丢失不超出预订的违约金数额的状况下,彻底不管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寻求某种不合法利益而违约,从而使违约金丧失了保证合同实行的作用。
既然是赏罚性违约金,那么,其数额就能够高于丢失。事实上,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关于赏罚性违约金的规矩也存在着争议,首要有三种观念:一是否定赏罚性违约金;二是彻底由当事人约好;三是当事人能够自在约好但也能够恳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根据公正准则予以调整。最终立法采用了第三种观念。
因而,在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数额低于丢失时,使之到达丢失的数额;在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数额过火高于丢失时,非违约方也能够恳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从合同法的立法精力来看,恰当削减假如是削减到与丢失差不多的程度,那么,这样的违约金也就不是赏罚性违约金了,所以,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中的“恰当削减”决不是说能够削减到与丢失差不多的额度。咱们还应当注意到实践中有这么一种状况:过高的违约金往往是在经济位置上处于强势的一方提出的,合同建立收效后,开端坚持高数额违约金的强势方违约了,然后其又向法院提出要削减违约金数额。在这种状况下,法官假如将两边约好的违约金削减到丢失的水平,一方面丧失了法令的正义,另一方面客观上起到了鼓舞经济上的优势方违约的作用。
持上述观念的人的一个首要理由是,我国合同法规矩的违约金的根本性质归于补偿性违约金。这个理由是对我国合同法违约金规矩的误读。虽然我国合同法规矩的违约金首要是补偿性违约金,可是也确认了赏罚性违约金。这首要表现在:
榜首,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实践上确认了赏罚性违约金。因为,按照学界的一般了解,高于丢失的违约金即表现了违约金的赏罚性。并且,合同法仅要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应当事人的恳求对过火高于丢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不是过火高于丢失的违约金,法院和裁定组织都应当予以支撑。
第二,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矩:“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因为付出违约金还应实行债款,标明违约金是专为对拖延实行行为予以赏罚而设定的,这就有赏罚作用。因为法令现已对拖延实行的违约金的性质作出了规矩,因而,只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改动法令的规矩,则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好了拖延实行违约金的性质,一旦发作拖延,违约金就具有赏罚性。
第三,当事人也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单纯的赏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一旦一方违约,不管实践丢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付出违约金。按照合同自在准则,这种约好也是有用的。即便非违约方不能就实践丢失举证,违约方依然应当承当违约金职责,只不过其能够依据实践危害恳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第四,在当事人约好违约金今后,一方违约,但违约或许并没有给另一方形成丢失,在此状况下,虽然非违约方能够要求法院和裁定组织予以调整,但不能以为违约金具有赏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尤其是当事人约好了赏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当违约金职责,按照私法自治准则也是合法的。
咱们还必须正视的是,虽然我国合同法是将违约金作为违约职责方式之一规矩的,但违约金在功能上却实践具有担保作用。假如以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彻底是补偿性的,则因为补偿性的违约金在作用上彻底等同于约好的危害赔偿,这不只抹杀了违约金所固有的特色,并且必定会使违约金彻底替代危害赔偿在实践中的作用,其成果会人为地形成违约金与危害赔偿方式的混杂。还要看到,假如违约金单纯具有补偿性,则违约方就有或许在违约形成的丢失不超出预订的违约金数额的状况下,彻底不管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寻求某种不合法利益而违约,从而使违约金丧失了保证合同实行的作用。
既然是赏罚性违约金,那么,其数额就能够高于丢失。事实上,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关于赏罚性违约金的规矩也存在着争议,首要有三种观念:一是否定赏罚性违约金;二是彻底由当事人约好;三是当事人能够自在约好但也能够恳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根据公正准则予以调整。最终立法采用了第三种观念。
因而,在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数额低于丢失时,使之到达丢失的数额;在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数额过火高于丢失时,非违约方也能够恳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从合同法的立法精力来看,恰当削减假如是削减到与丢失差不多的程度,那么,这样的违约金也就不是赏罚性违约金了,所以,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中的“恰当削减”决不是说能够削减到与丢失差不多的额度。咱们还应当注意到实践中有这么一种状况:过高的违约金往往是在经济位置上处于强势的一方提出的,合同建立收效后,开端坚持高数额违约金的强势方违约了,然后其又向法院提出要削减违约金数额。在这种状况下,法官假如将两边约好的违约金削减到丢失的水平,一方面丧失了法令的正义,另一方面客观上起到了鼓舞经济上的优势方违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