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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20:05
家庭暴力,《婚姻法解说(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的损伤结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力上感到苦楚,危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方法按照上述司法解说有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及其他手法。前者即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等实际上是归于身体暴力的领域;后者即其他手法可包含言语暴力和性暴力。由于,后这两种暴力方法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方法。那么,言语暴力、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确定?笔者以为,言语暴力,一般是以要挟、恫吓、咒骂、讥讽、凌辱等方法来威吓、优待对方,形成受害一方长时间在精力、心思方面发生压力与苦楚;性暴力是指老公为满意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别情况下,违反妻子志愿,常常逼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酷的方法损伤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遭到极大危害的行为。咱们知道,家庭成员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而,爱人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施行的暴力损害都是家庭暴力。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秦皇岛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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