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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脑炎死亡未做医疗鉴定医院是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2:30
案情:
    原告陈海云、李军兰之子陈圣坤(2005年4月22日生)于2007年4月22日患病,伴有高烧、吐逆现象。4月22日,原告带陈圣坤到本村诊所医治,医生以重感冒医治并开了重感冒类药给患儿服用。4月24日上午7:30分,患儿陈圣坤病况重复,原告配偶即带陈圣坤到被告芦溪县大安中心卫生院就诊,并向接诊医生李海明主诉患儿有吐逆、抽搐等症状,李海明问明状况后,为患儿量了体温并听了心音,此后以重感冒医治。经静脉点滴后患儿症状减轻,体温降至正常,原告配偶便自行带小孩脱离医院回家。当日下午,患儿进食香瓜等食物并游玩。当晚9时许,患儿陈圣坤病况重复,呈现吐逆数次,伴烦躁不安,经拍背等处理稍有缓解。因上述症状重复发生,晚上11:35分,原告陈海云打电话给被告单位司机,11:45分,救护车接小孩入医院再次诊治。经查看,患儿体温36.8摄氏度,神志清楚,呼吸运动削弱,四肢乏力,接诊医生朱亚君当即开处药物行静脉穿刺。但是屡次静脉点滴均告失败。4月25日清晨1时,患儿呈现口唇紫色、两眼球上翻、面无人色显着、四肢凉,医生当即为患儿继续吸氧。1:10分,主管护理等帮忙静脉穿刺,屡次未成功后副院长杨兴辉参与,但患儿反响已极差,四肢凉,呈昏倒状况,心率达150次/分,心率低钝,因静脉穿刺未成功,静脉通路未树立,在继续吸氧状况下,1:40分由被告的急救车转送县医院医治,县医院接诊后,虽采纳抢救办法,但终未见效,清晨2:40分间患儿陈圣坤逝世。
    陈圣坤逝世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各种费用,但被告方坚持无职责而协议不成。2007年4月26日在新泉乡公民政府及县卫生局支持下,两边达到了《医治通过》定见书和尸检《协议书》,并对医院处方四张及收款收据进行了“封存”。
    同日,死者陈圣坤送江西省公民法医学判定所进行尸身判定,定论为“脑膜脑炎逝世”。因两边对补偿争议较大不能达到一致定见,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偿150115元。审理中,芦溪县法院对外托付萍乡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办公室进行医疗事故判定。2008年4月14日,萍乡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办公室以当事人提交的判定资料不齐而停止判定。
    不合:
    针对该医疗纠纷,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被告芦溪县大安中心卫生院应给予原告陈海云,李军兰补偿。理由是:1、原告二人携儿子4月24日上午前往该院医治,主诉了病况,尽管是门疹治病,但该院医生只当成一般重感冒医治,没有查明脑炎之病,属误诊;2、当日晚上11:30分病况重复,再次入院,护理却找不到静脉,无法行静脉穿刺,导致延误抢救时刻;3、当日晚上接诊的是还无执业资历的助理医生,带班医生不在场,事务陌生。综上,患儿逝世,医院存在差错职责,应予以补偿。
    第二种定见:被告医院不该当对二原告进行补偿。理由是:1、未做医疗事故判定,医院不存在担责的权威性根据;2、对患儿医治,被告是按惯例操作,不存在片面成心和行为违规;3、作为一个初级医疗机构,其技能设备均低,对一些疑问病症误诊误治,如并非成心或重大过失,应当不担责;4、患儿当晚9:30分病况重复,11:30分才送医院,形成静脉通道已阻塞,无法行静脉穿剌,延误最佳抢救时刻不是被告而是原告;5、患儿上午入院是门诊治病,晚上接诊的尽管是助理医生,但此后主治医生参与,何况已无法用药。
    第三种定见:医院不该承当补偿职责,但须恰当给予补偿。理由是:尽管本案未做医疗事故和差错职责判定,片面上亦无差错,但原告之子身后,原告夫妻接受的经济开销及精力痛苦明显存在,除与其本身知道要素有关外,与被告的医治行为亦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比如主张住院和当即转送上级医院等,因而,可给予原告必定的经济和精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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