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烧毁公证遗嘱文书能否视为撤销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21:51
【事例】
陆某早年丧妻,膝下有一子一女。2006年4月,陆某立下一份公证遗言,将大部分产业留给儿子陆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陆丙。2007年8月,陆乙因偷盗而被判刑,陆某悲伤备至,病倒在床,并在病榻上当着众亲朋的面将遗言焚毁。一个月之后陆某逝世。2008年3月陆乙出狱,要求依照遗言的内容承继遗产,遭到其妹妹陆丙的对立。陆乙遂将陆丙申述到法院。在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就陆乙是否有权根据遗言承继遗产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陆某焚毁遗言的行为归于改变或许吊销遗言的行为,发作吊销遗言的效能,陆乙只能根据法定承继的规则承继遗产。
第二种定见以为,陆某成心焚毁遗言的行为不能视为吊销遗言,陆乙仍有权根据遗言的内容承继遗产。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陆某焚毁该公证遗言文书的行为是否归于改变或许吊销遗言的行为。
关于遗言的改变和吊销,我国法令并没有体系的规则,只要《承继法》第二十一条:“遗言人能够吊销、自己所立的遗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以及 《承继法定见》第39条:“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许部分被吊销。”等规则。
遗言的改变、吊销方法包含明示方法和推定方法。遗言改变、吊销的明示方法是指遗言人以清晰的意思表明改变、吊销遗言。遗言改变、吊销的推定方法有遗言人成心毁掉遗言或涂销遗言等。有疑问的是,关于公证遗言,假如遗言人采纳焚毁、撕毁等方法成心毁掉公证遗言文书的,能否发作吊销遗言的效能?我国《承继法》对此未作清晰规则。笔者以为,公证遗言在设立时就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公证遗言也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能显着高于与其他方法缔结的遗言。《承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就明文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承继法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因而,公证遗言在改变、吊销时也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必须到公证处处理。
在本案中,陆某经过公证方法设立了遗言,这以后因为陆乙偷盗入狱,当众焚毁了公证遗言文书,这仅能视为陆某对陆乙表明不满和绝望的一种方法,但并不能视为是改变、吊销公证遗言的方法。因为最终所立的公证遗言之效能高于曾经所立的公证遗言,因而,陆某若不想由陆乙承继大部分产业,须就遗产的分配立个新的遗言并依法处理公证手续,这样,本来那份公证遗言就失去了效能。
综上所述,陆某成心焚毁遗言的行为不能视为吊销遗言,陆乙仍有权根据遗言的内容承继遗产。
陈希
陆某早年丧妻,膝下有一子一女。2006年4月,陆某立下一份公证遗言,将大部分产业留给儿子陆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陆丙。2007年8月,陆乙因偷盗而被判刑,陆某悲伤备至,病倒在床,并在病榻上当着众亲朋的面将遗言焚毁。一个月之后陆某逝世。2008年3月陆乙出狱,要求依照遗言的内容承继遗产,遭到其妹妹陆丙的对立。陆乙遂将陆丙申述到法院。在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就陆乙是否有权根据遗言承继遗产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陆某焚毁遗言的行为归于改变或许吊销遗言的行为,发作吊销遗言的效能,陆乙只能根据法定承继的规则承继遗产。
第二种定见以为,陆某成心焚毁遗言的行为不能视为吊销遗言,陆乙仍有权根据遗言的内容承继遗产。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陆某焚毁该公证遗言文书的行为是否归于改变或许吊销遗言的行为。
关于遗言的改变和吊销,我国法令并没有体系的规则,只要《承继法》第二十一条:“遗言人能够吊销、自己所立的遗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以及 《承继法定见》第39条:“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许部分被吊销。”等规则。
遗言的改变、吊销方法包含明示方法和推定方法。遗言改变、吊销的明示方法是指遗言人以清晰的意思表明改变、吊销遗言。遗言改变、吊销的推定方法有遗言人成心毁掉遗言或涂销遗言等。有疑问的是,关于公证遗言,假如遗言人采纳焚毁、撕毁等方法成心毁掉公证遗言文书的,能否发作吊销遗言的效能?我国《承继法》对此未作清晰规则。笔者以为,公证遗言在设立时就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公证遗言也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能显着高于与其他方法缔结的遗言。《承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就明文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承继法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因而,公证遗言在改变、吊销时也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必须到公证处处理。
在本案中,陆某经过公证方法设立了遗言,这以后因为陆乙偷盗入狱,当众焚毁了公证遗言文书,这仅能视为陆某对陆乙表明不满和绝望的一种方法,但并不能视为是改变、吊销公证遗言的方法。因为最终所立的公证遗言之效能高于曾经所立的公证遗言,因而,陆某若不想由陆乙承继大部分产业,须就遗产的分配立个新的遗言并依法处理公证手续,这样,本来那份公证遗言就失去了效能。
综上所述,陆某成心焚毁遗言的行为不能视为吊销遗言,陆乙仍有权根据遗言的内容承继遗产。
陈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