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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最终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21:30
合同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设定圈套等手法骗得对方产业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成心隐秘真实状况,或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的意思表明,从而与之签定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某闻名茶庄商人毛某某在运营的进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经济纠纷,后被该第三人到当地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指控逃匿,涉嫌欺诈。2014年8月13日,毛某某在武汉沌口被当地公安机关带走并于次日以涉嫌合同欺诈为由刑事拘留,涉嫌的欺诈金额是120多万。依据刑法关于合同欺诈罪的规则,该指控一旦建立,毛某某将面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承办进程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8月22日下午承受毛某某家族托付,于8月23日上午到看守所会晤毛某某,了解案情并为其供给法律咨询,并于当天下午到公安机关了解案子有关状况;经归纳剖析,于8月25日上午向公安机关寄出《关于毛某某涉嫌合同欺诈一案的法律定见书》,指出毛某某不构成合同欺诈,和第三人归于债权债务联络,其只触及经济纠纷。主张公安机关不要将毛某某呈捕,将其开释;于9月2日再次到看守所会晤毛某某并再次到公安机关陈说定见,并于9月10日再次会晤毛某某。期间屡次经过电话联络办案部分陈说定见,定见终得到采用。
二、案子成果
9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决议不呈捕,对毛某某取保候审,毛某某取得开释,终得在中秋节前回家聚会,与家人共度佳节。
三、办案总结
公安机关将案子呈捕前,是争夺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一旦公安机关决议不呈捕,在呈捕期限内将会开释在押犯罪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则,辩护律师在侦办阶段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定见。辩护律师经过会晤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子有关状况等作业,经过归纳剖析,一旦发现案子不符合拘捕的条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定见主张不呈捕。在本案中,邓世运律师抓住了最佳时机,经过请求不呈捕的作业协助毛某某取得取保候审,保护了毛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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