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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21:51
房子征收决议是由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里边明文规则的,房子征收决议能够有效地拉动经济发展。
房子征收决议的部分法规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八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确需征收房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
(一)国防和交际的需求;
(二)由政府安排施行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造的需求;
(三)由政府安排施行的科技、教育、文明、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维护、防灾减灾、文物维护、社会福利、市政共用等公共事业的需求;
(四)由政府安排施行的保证性安居工程建造的需求;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则安排施行的对危房会集、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求;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第九条 依照本法令第八条规则,确需征收房子的各项建造活动,应当契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证性安居工程建造、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寻求社会大众定见,通过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寻求定见状况和依据大众定见修正的状况及时发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求征收房子,大都被征收人以为征收补偿计划不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由被征收人和大众代表参与的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状况修正计划。
2、相关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进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房子征收决议触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议。
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子征收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造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背城乡规划进行建造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前,应当安排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挂号的修建进行调查、确定和处理。对确定为合法修建和未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的,应当给予补偿;对确定为违法修建和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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