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在规定期间内批准其辞职会承担什么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9:26
一、案情简介
顾某,男,51岁,系×市某仪器代表工艺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以单位不同意其辞去职务为因为1998年6月18日向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
二、争议焦点
请求人顾某称其向单位正式递交了辞去职务请求,单位未在规则期间内同意其辞去职务,违背有关辞去职务方针。单位辩称,不同意其辞去职务是因工作需要。
三、经查明的现实
经查,请求人顾某,于1998年2月16日,向单位正式提交了辞去职务请求,单位对其请求一向未给予清晰答复。顾某提请裁定后单位又要求顾某有必要交回住宅,才同意其辞去职务。
四、处理结果
裁定委员会以为,单位应同意顾某的辞去职务请求,在裁定委员会的掌管下,两边就住宅争议经过充沛洽谈,达成协议。
五、扼要评述
辞去职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力,依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职务暂行规则》第五条规则,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去职务请求起,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状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处理辞去职务手续。本案顾某不属第六条、第七条所属状况,单位应在3个月内给予同意辞去职务,单位在规则期间内未给予清晰答复是过错的。关于辞去职务过程中住宅争议,文件规则,辞去职务人员在未别的取得住宅前,在必定期限内答应持续寓居原单位住宅,详细寓居时刻和住宅收费规范,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则履行;当地政府没有规则的,可按单位与辞去职务人员签定的协议处理,未签协议的由两边洽谈处理,本案的住宅争议就是在裁定委员会的掌管下,两边经过洽谈处理。
顾某,男,51岁,系×市某仪器代表工艺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以单位不同意其辞去职务为因为1998年6月18日向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
二、争议焦点
请求人顾某称其向单位正式递交了辞去职务请求,单位未在规则期间内同意其辞去职务,违背有关辞去职务方针。单位辩称,不同意其辞去职务是因工作需要。
三、经查明的现实
经查,请求人顾某,于1998年2月16日,向单位正式提交了辞去职务请求,单位对其请求一向未给予清晰答复。顾某提请裁定后单位又要求顾某有必要交回住宅,才同意其辞去职务。
四、处理结果
裁定委员会以为,单位应同意顾某的辞去职务请求,在裁定委员会的掌管下,两边就住宅争议经过充沛洽谈,达成协议。
五、扼要评述
辞去职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力,依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职务暂行规则》第五条规则,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去职务请求起,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状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处理辞去职务手续。本案顾某不属第六条、第七条所属状况,单位应在3个月内给予同意辞去职务,单位在规则期间内未给予清晰答复是过错的。关于辞去职务过程中住宅争议,文件规则,辞去职务人员在未别的取得住宅前,在必定期限内答应持续寓居原单位住宅,详细寓居时刻和住宅收费规范,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则履行;当地政府没有规则的,可按单位与辞去职务人员签定的协议处理,未签协议的由两边洽谈处理,本案的住宅争议就是在裁定委员会的掌管下,两边经过洽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