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敲诈勒索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21:04
敲诈勒索是日子中最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利益不吝走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路途,在我国的法律上也对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有确定规范。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共犯确定规范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行为人使用了挟制或挟制手法,不合法获得了别人的资产,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假如行为人只是使用了挟制或挟制手法,被害人并未发生惊骇心情,因此没有交出资产;或许被害人尽管发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资产,均归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掠夺罪的边界
仅从字面看,“挟制”既是掠夺罪的手法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根本行为方法。可是,其挟制的特定内在不同:(1)从挟制的方法看,掠夺罪的挟制,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宣布的;而敲诈勒索罪的挟制能够当面宣布,也能够经过信件、电话或第三者传达。(2)从完成挟制的时刻看,掠夺罪的挟制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资产,就要当场完成所挟制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挟制则一般表现为,如不容许要求将在今后某个时刻完成挟制的内容。(3)从挟制的内容看,掠夺罪的挟制,都是以杀戮、损伤等损害人身相挟制;而敲诈勒索罪的挟制内容则比较广泛,包含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许破坏资产、声誉等。(4)从不合法获得资产的时刻看,掠夺罪是施行挟制当场获得资产;而敲诈勒索则能够在当场,也能够在过后获得。可见,这两种违法中的挟制既有差异,又有联络,假如案子现实同上述掠夺挟制的各特色相符合,应以掠夺罪论处。假如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边界
在实践中,有些违法分子往往冒充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办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别人金钱,好像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违法的首要差异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彻底以假象遮盖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尽管也或许含有诈骗的成份,但却以挟制或挟制为特征。
2、形成被害人交出资产的心思状况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上当后,“自愿”交出资产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形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惊骇,出于无奈,被逼交出资产或出让其他产业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规模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规模比较广泛,既包含资产或产业性利益,又包含非产业性利益,如骗得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资产。
4、侵略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办理次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