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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行政复议可以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5:47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则: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请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则:“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请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实施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药监部分实施的是“半笔直”办理,即省以下笔直办理。这种体系下,行政相对人该向谁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现在药监体系内存在不同定见。今日,本版刊登相关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应由请求人挑选复议机关
对药监部分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究竟该向谁请求行政复议,在药监体系内存在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向做出详细行政行为部分的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另一种定见以为,既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向其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持前一种定见者的理由是:榜首,《行政复议法》规则,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实施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问题归其上级主管部分统辖,其间虽不包含药监机关,但那是1999年4月公布的法令。该法公布实施之后,药监部分才开始实施省以下笔直办理。第二,绝大多数涉药案子会触及药品专业知识和药品监管法令法规,相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分对案子触及的专业知识与法令法规更了解。第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制造实用手册》规则行政复议的途径为:奉告当事人如对药品监督办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议不服,应向上一级药品监督办理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并注明详细药品监督办理局称号。
持后一种定见者的理由是:榜首,有的当地对此有明确规则。江苏省政府有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文件规则:“对工商、质量技能监督、地税等实施当地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依据请求人的挑选,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分或许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第二,部分规章对此也有相关规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办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则:“已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有权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的,国家药品监督办理局不受理其行政复议请求。”第三,《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只针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实施国家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并不针对“药监、工商、质量技能监督、地税等”实施当地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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