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0:53在实践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出售行为往往一起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谋划,就能使企业到达合法下降税负的意图。
关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则,纳税人应别离核算货品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出售额,不别离核算或许不能精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出售额。
关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则,应别离核算不同税意图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别离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关于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出售行为,均视为出售货品,征收增值税;关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事例1】:变混合出售为兼营行为
某钢结构出产企业出售钢结构的一起为客户进行装置,假定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间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装置费2000万元。
假如企业签定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事务归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出售事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
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
实践税负率=(1700 119 51)÷11700×100%=15.98%
假如企业改动合同签定方法,改为与客户签定出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定装置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
应纳城建税=(1360 60)×7%=99.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 60)×3%=42.6(万元)
实践税负率=(1360 60 99.4 42.6)÷(9360 2000)×100%=13.75%
综上,税负率相差了2.23%(15.98%—13.75%),假如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事例2】:改动混合出售事务的性质
假如出产企业事务量较大,则能够考虑经过建立独立核算的运送公司来下降企业的全体税负。
某风电设备出产企业,年出售额为25000万元(不含税),其间收取的运费为350万元。
如企业与客户签定购销合同则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7%=4250(万元)
应纳城建税=4250×7%=297.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250×3%=127.5(万元)
实践税负率为(4250 297.5 127.5)÷(25000 4250)×100%=18.7%
假如企业将自有车辆整合,建立独立核算的运送公司,担任产品运送,则出产企业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24650×17%=4190.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50×7%=24.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190.5-24.5=4166(万元)
应纳城建税=4166×7%=291.62(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166×3%=124.98(万元)
运送公司应纳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350×3%=10.5(万元)
应纳城建税=10.5×7%=0.7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5×3%=0.315(万元)
整体税负率=(4166 291.62 124.98 10.5 0.735 0.315)÷(24650 4166)×100%=16.27%
综上,税负率相差了2.43%(18.7%-16.27%),假如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