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怎样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9:5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赏、对外出资、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赔偿债款等非直接出售情况下发作所有权搬运,应视同出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次序承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区域、同一年度出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承认;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价价值承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租借等商业用途时,假如产权未发作搬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本钱和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则:非直接出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承认: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赏、对外出资、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赔偿债款、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钱银性财物等,发作所有权搬运时应视同出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办法和次序承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区域、同一年度出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承认;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价价值承认。(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租借等商业用途时,假如产权未发作搬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本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