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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1:36
一般情况下,假如咱们要向别人告贷,那么就应该签定告贷合同,假如在签定告贷合同的时分还涉及到确保人,就需求签定确保合同,那么假如确保人并非自愿签定的是否需求承当职责。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非自愿签定确保合同确保人应否承当确保职责
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2日,某县政府出头要求该县农业银行为该县国有企业压力锅厂的企改发放告贷,而且指令该县电力公司供给担保。次日,该县农业银行别离与压力锅厂、电力公司签定了告贷合同及确保担保合同,约好:压力锅厂向农业银行告贷人民币150万元,月利率8‰,告贷期限一年,电力公司为压力锅厂的上述告贷设定连带确保担保。确保期限:从告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签定后,农业银行依约向压力锅厂发放了告贷。借期届满后,压力锅厂无力归还该笔告贷本息,农业银行遂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压力锅厂清偿告贷本息及由电力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对此诉讼恳求,压力锅厂未提贰言,电力公司则以县政府指令担保,违反自己的毅力,确保合同无效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判定:
尽管电力公司是迫于县政府的压力而为压力锅厂的告贷担保,但这种压力不是确保合同的相对人农业银行所施加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电力公司无权以此理由建议确保合同无效,其应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确保合同是产生于债权人与确保人之间的合同,第三人指令确保人为债务人担保,仅是担保人在担保的原因上有瑕疵,与债权人无关,这种瑕疵的存在并不必定影响确保合同的效能,除非确保合同的相对人(债权人)在其中有诈骗或钳制行为。就本案而言,确保合同相对人两边别离是农业银行(债权人)和电力公司(确保人),在订立确保合同的过程中,债权人农业银行未对确保人施以任何钳制的行为,仅是确保合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县政府指令电力公司为告贷人压力锅厂供给担保,就算这种指令归于钳制行为,也是第三人县政府的行为,与债权人农业银行无关,何况这种指令仅归于确保人担保原因上的瑕疵,不能必定导致确保合同无效,确保人依法应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当然,确保人电力公司在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后,有权向被确保人压力锅厂行使追偿权。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假如并不是确保人自愿签定的确保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便是无效的,所以确保人这个时分就不需求承当确保职责。在咱们签定合同的时分一定要确保合同有用。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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