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20:14
问题
某开发商获得一块土地之后,因为政府原因一向搁置,没有依照出让合同约好开发建造。现在开发商拟运用该土地向银行典当融资并向挂号机关请求处理典当挂号,请问挂号机关能否处理?
回答
依照《搁置土地处置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则,搁置土地依据搁置的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和因政府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并规则了不同的处置方法和法律责任。因而,搁置土地典当能否处理挂号应当因搁置原因而异。
1、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典当的不得处理典当挂号
《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则“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好、划拨决定书规则歹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方法规则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新的用地请求,不得处理被认定为搁置土地的转让、租借、典当和改变挂号”,因而,关于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典当的,在依法处理之前,挂号机关不能处理典当挂号。但需求留意的仍是,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在依法处理之后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如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现已依照土地出让或许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交纳土地搁置费的,应当答应典当并处理典当挂号。
2、因政府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典当的一般能够处理典当挂号
依照《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八条的规则,因政府原因形成土地的景象主要有:政府未依照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定书约好、规则的期限、条件交给土地;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正;因国家出台相关方针,需求对约好、规则的规划和建造条件进行修正;因处置土地上相关大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因军事管制、文物维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以及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行抗力导致土地搁置的,也依照因政府原因处理。
因为依照政府原因形成土地搁置的,差错不在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其土地权力应当依法遭到维护,因而《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则,因政府原因形成土地搁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洽谈,挑选下列六种方法进行处置:延伸开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处、规划条件,由政府组织暂时运用,协议有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置换土地以及依据实际情况规则其他处置方法。关于采纳协议有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和置换土地方法进行处置的,原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不再享有原土地运用权,也不行能用原地进行典当融资。关于采纳延伸开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处、规划条件,由政府组织暂时运用这三种方法土地进行处置的,原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土地运用权,有权运用该土地进行典当融资,挂号机关也应当处理相应的典当挂号。
某开发商获得一块土地之后,因为政府原因一向搁置,没有依照出让合同约好开发建造。现在开发商拟运用该土地向银行典当融资并向挂号机关请求处理典当挂号,请问挂号机关能否处理?
回答
依照《搁置土地处置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则,搁置土地依据搁置的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和因政府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并规则了不同的处置方法和法律责任。因而,搁置土地典当能否处理挂号应当因搁置原因而异。
1、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典当的不得处理典当挂号
《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则“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好、划拨决定书规则歹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方法规则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新的用地请求,不得处理被认定为搁置土地的转让、租借、典当和改变挂号”,因而,关于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典当的,在依法处理之前,挂号机关不能处理典当挂号。但需求留意的仍是,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在依法处理之后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如因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原因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现已依照土地出让或许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交纳土地搁置费的,应当答应典当并处理典当挂号。
2、因政府原因形成搁置的土地典当的一般能够处理典当挂号
依照《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八条的规则,因政府原因形成土地的景象主要有:政府未依照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定书约好、规则的期限、条件交给土地;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正;因国家出台相关方针,需求对约好、规则的规划和建造条件进行修正;因处置土地上相关大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因军事管制、文物维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以及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行抗力导致土地搁置的,也依照因政府原因处理。
因为依照政府原因形成土地搁置的,差错不在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其土地权力应当依法遭到维护,因而《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则,因政府原因形成土地搁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洽谈,挑选下列六种方法进行处置:延伸开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处、规划条件,由政府组织暂时运用,协议有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置换土地以及依据实际情况规则其他处置方法。关于采纳协议有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和置换土地方法进行处置的,原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不再享有原土地运用权,也不行能用原地进行典当融资。关于采纳延伸开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处、规划条件,由政府组织暂时运用这三种方法土地进行处置的,原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土地运用权,有权运用该土地进行典当融资,挂号机关也应当处理相应的典当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