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及期间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5:16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诉称:2008年12月16日进入被申请人某建材公司作业,劳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5日。劳作合同约好试用期为三个月,依照有关规定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现要求:(1)付出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15日试用期满后欠发薪酬750元;(2)付出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2月15日试用期薪酬差额5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试用期是两个月,因而不存在欠发问题,申请人恳求的试用期薪酬差额也不存在,两边合同约好的薪酬为2150元,其80%是1720元,而被申请人实践付出试用期薪酬为1750元。 二、查明现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作业,当事人两边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5日。合同约好申请人试用期为三个月,每月薪酬为1750元、正常作业期间每月薪酬2150元、其他补助每月350元。200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胜任作业为由免除劳作合同。 申请人以为,试用期不该超越二个月,但被申请人实践要求其试用了三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人薪酬为每月1750元,试用期完毕后每月薪酬2150元、其他补助每月350元。被申请人当庭承认。赞同供给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4月份的薪酬付出材料。但未能在许诺期限内供给相应的薪酬付出材料。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两边缔结的劳作合同期限为一年,因而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申请人虽未供给依据证明其实践试用了三个月,但因被申请人均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付出薪酬,薪酬付出材料为证明申请人实践试用期限的最直接依据。鉴于被申请人未能在许诺期限内供给相应的薪酬付出材料,因而被申请人应承当晦气结果。因而确定,被申请人实践要求申请人试用了三个月有悖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每月薪酬2150元、其他补助每月350元向申请人付出第三个月薪酬,而被申请人实践付出申请人该月薪酬为1750元,因而还应向申请人付出该月薪酬差额750元。 当事人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正常作业期间月薪酬为2150元、其他补助每月350元,算计为2500元。被申请人按每月1750元向申请人付出试用期薪酬,因而申请人的试用期薪酬显着低于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付出二个月的试用期薪酬差额500元。(250*2) 四、事例分析: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试用期期限和薪酬标准问题。 2.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第十七条。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