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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原则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9:30
在合同纠纷中,当定金职责与危害补偿职责并存时,应采纳损益相抵准则仍是选用定金职责与危害补偿职责一起适用?下面是听讼网小编就这一问题收拾的额相关内容,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合同纠纷中准则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行一起适用,但关于定金与危害补偿是否能够并用没有明确规定。咱们以为,当定金职责与危害补偿职责一起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准则,而应选用定金职责与危害补偿职责一起适用。这既契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利益。理由如下:
(1)定金职责根据一方当事人不实行、不完全实行、拖延实行而导致的底子违约发作,与是否发作危害成果无关;危害补偿职责则因实践危害成果的发作而发作,没有实践危害成果则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可见,定金职责与危害补偿职责并非根据同一原因发作。而损益相抵准则要求补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丢失根据同一原因发作。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丢失之间具有适当因果关系。
(2)适用损益相抵准则核算实践补偿额与意思自治准则和公正准则相悖。定金职责是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为保证债款实行而预先设定的。虽然在约好定金数额时,当事人会考虑违约或许导致的危害结果,但从定金准则的设置意图上看,其起点和终究目标是保护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假如适用损益相抵准则核算终究补偿数额,就会发作以实践危害额为限的结果,其实践效果便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否定。
(3)选用损益相抵准则核算实践补偿数额,会发作不管当事人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对定金数额怎么约好,非违约方取得的实践补偿总是相同的法令结果;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好失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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