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时债务有约定可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1:42
陈升、张静(均为化名)于2005年1月成婚,2010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时两边约好各自所欠债款由各自承当。2009年3月,陈升曾向张某赊欠茶叶6000余元。到期后,张某屡次向陈升催要欠款未果。张某于2011年1月将陈升及其前妻张静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一起偿还。
安徽省金寨县法院审理后以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两边没有特别约好该债款为个人债款,故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尽管陈升与张静于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进行了约好,但该约好仅对夫妻两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立债权人。因而,二被告仍应对该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妻子过后可向前夫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夫妻约好别离一切产业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景象在外。
本案中,尽管陈升和张静离婚时约好各自所欠债款由各自承当,但这仅仅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好,仅对约好的夫妻两边发生效能,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示张静,承当债款后,能够向其前夫追偿,假如其前夫没有产业能够偿还的,待其有产业的时分可再次建议权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