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1:40《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需求削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许削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许整体员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许员工的定见后,削减人员计划经向劳作行政部门陈述,能够削减人员”,该条款规则了裁人的人数要求及程序要求:
(1)人数要求:削减人员需到达二十人以上或许削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发动裁人程序。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危险在于削减人员未到达二十人或许人数少的企业未到达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也发动裁人程序。用人单位假如削减人员人数缺乏法定标准,不能发动裁人程序成批免除劳作合同,只能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则单个免除劳作合同,不然裁人行为违法,应当承当违法辞退的法令危险。主张用人单位以洽谈免除方法操作更简单防止危险。
(2)提早阐明:用人单位应当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许整体员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许员工的定见,留意既能够向工会阐明状况,也能够向整体员工阐明状况,用人单位能够挑选。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留意“整体员工”不能用“员工代表”替代,别的应当保存提早告诉工会或许整体员工的书面依据,未提早告诉或不能举证证明的均会导致违法裁人危险。
(3)陈述程序:削减人员计划需向劳作行政部门陈述,留意法令并没有要求劳作行政部门同意后才可裁人,只需实行陈述程序就行了。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作行政部门签收的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