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旷工方式对抗岗位调整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9:21事例: 女青年陈某,1994年4月与某商厦签定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从事美作业业。年末,商厦依据季节性作业需要,抽调陈某暂时搞售货作业,陈某虽不乐意,但也遵守了。两边未就改变作业岗位再签协议。几天后,陈某不能适应作业节奏,难以完成作业任务,遂向商厦提出仍回原岗位作业的恳求,而商厦没有容许。陈某因此而不再上班,直至1995年1月初,陈某向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商厦实施原合同,不然,要求免除劳作合同。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查证以为,商厦未征得陈某赞同,即组织其从事售货员作业是违背劳作合同的行为,而陈某以私行脱岗来对立商厦的做法也是过错的。经调停,达成协议:两边免除劳作合同;陈某违约脱岗旷工,应承当违约职责,付出违约金。
专家分析:
本案中,两边就实施劳作合同发生争议。商厦组织陈某暂时从事售货员作业,实践是改变劳作合同的部分内容。《国营企业实施劳作合同制暂行规则》第十条:“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赞同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许因为状况改变,经合同两边洽谈赞同,能够改变合同相关内容。”依据这条规则,改变合同内容有必要“两边洽谈赞同”。商厦组织陈某暂时从事售货作业时,未征得陈某的赞同即行改变,属单独违约行为。陈某在自己权益被损害状况下,没有采纳合法手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以旷工、脱岗的过错行为进行对立,这也是不正确的。所以她须承当必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