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组成特别仲裁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8:42
一、依据《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矩》员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团体劳作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奇数组成。
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能够将团体劳作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仲裁庭对团体劳作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准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作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当地。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团体劳作争议申述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议的一起,组成特别仲裁庭,用告诉书或公告方式告诉当事人;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阐明理由。
四、仲裁庭处理团体劳作争议应先行调停,或许促进员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举行洽谈会议,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停达成协议的,调停书自送达或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发作法律效力。
调停或洽谈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判决。
五、仲裁庭作出判决后,应制造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公告”方式发布。
六、仲裁庭处理团体劳作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同意,能够恰当延期,可是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十五日。
七、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团体劳作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能够将团体劳作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仲裁庭对团体劳作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准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作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当地。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团体劳作争议申述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议的一起,组成特别仲裁庭,用告诉书或公告方式告诉当事人;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阐明理由。
四、仲裁庭处理团体劳作争议应先行调停,或许促进员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举行洽谈会议,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停达成协议的,调停书自送达或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发作法律效力。
调停或洽谈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判决。
五、仲裁庭作出判决后,应制造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公告”方式发布。
六、仲裁庭处理团体劳作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同意,能够恰当延期,可是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十五日。
七、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团体劳作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