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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有几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5:56
咱们都知道,代位权是法令赋予债务人的一种权力,主要是在债款人不实行自己债款或做出有损债务人利益的工作后,债务人依法行使的权力。那么,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景象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务人代位权有几种景象
1、债务人对债款人的债务合法、确认,且有必要已届清偿期。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
3、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现已对债务人构成危害。
4、债款人的债务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务。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权力,为债务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的代位权归于触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力,若债款人享有的权力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目标。
关于债款人关于第三人权力的规模,《合同法》及其司法解说仅限于到期债务,过于狭隘,不符合债务人代位权准则的立法意图,使该准则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到期债务为代位权行使的目标,应采纳意图性扩张的办法加以解说,建议可代位行使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权力包含:
(1)朴实的产业权力,如合同债务,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根据无因办理而生的归还恳求权,物权及物上恳求权,以产业利益为意图的构成权,危害赔偿恳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产业上的利益而供认的权力,例如,对严重误解等民事行为的改变权或许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力,例如,代为提申述讼、恳求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力。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行使代位权有什么结果
1、对债务人自己的效能
对债务人自己的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20条规则:“债务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务人实行清偿责任,债务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款联系即予消除。”因而,债务人能够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上述解说第19条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款人担负,从完成的债务中优先付出。”根据此规则,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款人担负。而债务人因行使代位权作付出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能够向债款人追偿。
上述解说第21条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越债款人所负债款额或许超越次债款人对债款人所负债款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意债务人自己的债务为极限,假如第三人对债款人所负债款额超出债务人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债务人无权代债款人行使;假如第三人对债款人所负债款额缺乏清偿债务人的债务额的,对缺乏部分,债务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申述债款人。
2、对次债款人的效能
(1)关于次债款人(第三人)的效能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款人的法令地位不该有任何影响。次债款人的全部抗辩权均得对债务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8条第1款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全部抗辩,可向债务人建议。”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务人实行清偿责任。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款人担负,从完成的债务中优先付出。
3、对债款人的效能
在诉讼中,债款人能够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贰言,假如经审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驳回债务人的申述。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结局裁判是否束缚债款人,要视状况而定。假如债款人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则债款人受此裁判的束缚,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定主文相悖的恳求。可是假如债款人未得到告诉而没有参与诉讼,因其没有提出进犯防护办法、未得陈说,因而,裁判对其没有效能,假如债款人对裁判有贰言,依然能够另行申述。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债务人代位权有几种景象”的法令知识。经过上文的详细介绍,信任我们现已了解到,依债务人在行使代位权后会对债款人、次债款人以及债务人自己发生法令效能,以及详细是发生怎样的法令效能。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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