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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违约金怎么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5:11
《劳作合同法》对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好有了新规则。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单位为劳作者办户口、供给住宅、车辆等特别福利,并因而设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令的认可。在《劳作合同法》环境下,李先生
任职的公司不能以处理户口为由约好服务期和违约金。
但李先生的合同是在3年前签定的,因而,依据其时《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十四条的规则: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训练或许供给其他特别待遇的劳作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好。因而,李先生与公司的服务期合同及相应的违约金的约好是依据“供给其他特别待遇”这一条件,在其时是合法有用的。但现在劳作合同法及其施行法令(没有出台)并没有清晰劳作合同法的溯及力,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该违约金的约好应当持续有用。
《劳作合同法》对违约金的“上限”也作出规则: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可是《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并未规则违约金的金额,可是假如违约金金额畸高,劳作者能够要求仲裁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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