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辞退后是否可以拿退休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4:00公事员,归于国家作业人员,是为公民服务的,公事员能够自己辞去职务,也能够由于违纪被单位解雇。那么,公事员被解雇后还能拿退休薪酬吗,有哪些法令规则呢?今日,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事员辞去职务后,到退休年龄不能直接收取养老稳妥金,需处理社保缴费手续,不处理缴费的,不享用养老稳妥待遇。
公事员辞去职务后,想持续享用养老稳妥待遇的,需处理如下手续:
1、向机关事业稳妥所提交离任手续,将养老稳妥联系由机关事业稳妥所转至社会稳妥所,并处理个人缴费手续;
2、机关事业稳妥所缴费满15年的,持续在社会稳妥所缴费5年以上;
机关事业稳妥所缴费不满15年的,需在社会稳妥所缴费15年以上。
《公事员辞去公职规则(试行)》
中共中心安排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印发《公事员辞去公职规则(试行)》的告诉
人社部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安排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人事)厅(局),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安排、人事局:
现将《公事员辞去公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主张,请及时陈述中共中心安排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公事员辞去公职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标准公事员辞去公职作业,保证机关与公事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公事员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事员依照法令、法规规则,请求中止与任免机关的委任联系。
公事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事员身份。
第三条公事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景象、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四条公事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触及国家秘密等特别职位任职或许脱离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则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事没有处理完毕,且须由自己持续处理的;
(三)正在承受审计、纪律检查,或许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没有完结的;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景象。
第五条公事员辞去公职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公事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填写《公事员辞去公职请求表》;
(二)任免机关安排人事部分审阅;
(三)任免机关批阅,作出赞同辞去公职或许不赞同辞去公职的批复,赞同辞去公职的应当一起免除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批阅成果以书面形式告诉公事员地点单位和请求辞去公职的公事员,并将赞同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事员主管部分存案。
《公事员辞去公职请求表》和赞同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自己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事员辞去公职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阅,其间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请求,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批阅。
第七条经同意辞去公职的公事员,离任前应当处理公事交代手续,必要时依照规则承受审计。
对拒不处理公事交代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则给予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
第八条《公事员辞去公职同意告诉书》应当直接送达公事员自己。直接送达自己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则实行。
第九条公事员请求辞去公职未予同意的,能够依照规则请求复核或许提出申述。复核、申述期间不中止该人事处理的实行。
第十条公事员在辞去公职批阅期间不得私行离任。对私行离任的,给予开除处置。
第十一条公事员与地点机关因专项训练缔结协议约好作业期限的,在未满约好作业期限内一般不得请求辞去公职。请求辞去公职的,应当向地点机关付出违约金或许实行相应职责。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机关供给的专项训练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事员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约好作业期限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
第十二条公事员辞去公职后,自同意之日的次月起停发薪酬,社会稳妥依照有关规则实行。
第十三条公事员辞去公职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从头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单位签到后三十日内,依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则,将档案转至有关的安排人事部分保管;在九十日内未作业或许从头作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依照活动人员人事档案办理的有关规则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公事员辞去公职后从头作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
第十五条公事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事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公事员在离任两年内,不得到与原作业事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许其他营利性安排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作业事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事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背前款规则行为的,由其原地点机关的同级公事员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依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分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背本规则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许公事员主管部分依照办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查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参照公事员法办理的作业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则实行。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共中心安排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担任解说。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