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离婚协议有怎样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6:21
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能的讨论
1950年我国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通过50多年的实践,该准则因为具有充沛尊重当事人志愿、维护当事人隐私、程序简洁等特色,为婚姻当事人所乐于承受。跟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当事人采纳协议方法,通过非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承受。 离婚协议是在法令上的表现,或许说是了解挂号离婚准则的条件和根底。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的诉前离婚协议,也便是男女两边当事人在洽谈离婚的过程中,达到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其间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切割悉数或部分作出相应的约好,但因为种种原因,一方或两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挂号处处理正式离婚挂号手续,两边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结局判定。关于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能有不同的了解,导致法令适用上发生较大争议,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离婚案子关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其一生的大事,乃至联系到其赖以生存的底子,作为法令工作者应正视这个问题。
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到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为单一的触及身份联系的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国家应从保证离婚时两边实在志愿、削减激动离婚、维护子女利益等视点动身,对夫妻两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约束,在没有通过婚姻挂号机关正式挂号存案条件下,应答应两边具有反悔的权力,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子,除非两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均不发生法令约束力,无论是离婚自身,仍是触及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的约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直接根据。一起,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离婚挂号相关准则,以实在保证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一起作为经验交流,下降律师处理相关案子的的诉讼危险,最大极限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一、诉前离婚协议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中处理较为灵敏
【事例3-4.10】
事例1:[1] 陶某(原告男方)与王某(被告女方)于1988年1月自由恋爱,1988年5月12日挂号成婚,1990年3月生下一子陶某某。两边婚内获得一住宅并挂号在陶某的名下。2003年9月,两边以分期付款的方法购买了坐落某区的另一套房产,现仍未获得房子产权证书。两边存在一起债款20万元。陶某与另一案外人为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职责公司股东,陶某享有该公司80%的股权,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职责公司与王某一起出资组建了北京市某机械制造有职责公司,王某享有该公司20%的股权。 陶某曾于2005年申述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两边于2006年5月达到离婚协议书一份,其内容为:
1、陶某共给付王某现金补偿人民币400万元,首付200万,2006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2007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分期付款到期不付,将收取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陶某赞同将 2003年9月购买的房产及房子借款悉数给付王某,并帮忙处理该房的产权及归还借款等事项。
3、2000年1月获得房产证的房产,归王某全部,王某支交给陶某25万元补偿款。
4、王某抛弃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职责公司的全部利益,其名下20%的股份由陶某担任在儿子陶某某18周岁后转到儿子名下,王某注册的该公司某商标全部权转给陶某某,使用权归陶某。
5、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职责公司、北京市某机械制造有职责公司持续由陶某持有并经营管理。
6、儿子陶某某的归属征求其自己的志愿。儿子参加工作前的膏火、培训费及家教教导费由陶某承当。生活费由王某担负。
7、本协议经两边签字后收效,未尽事宜由两边洽谈处理。
同日,两边到北京某区的公证处,就2003年9月购买的房子达到如下协议:
1、协议人两边为上述房子的产权共有人。
2、王某占有上述房子99%的产权比例,并持有该房子的《房子产权证》,陶某有上述房子1%的产权比例,并持有该房子的《房子共有权证》。
1950年我国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通过50多年的实践,该准则因为具有充沛尊重当事人志愿、维护当事人隐私、程序简洁等特色,为婚姻当事人所乐于承受。跟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当事人采纳协议方法,通过非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承受。 离婚协议是在法令上的表现,或许说是了解挂号离婚准则的条件和根底。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的诉前离婚协议,也便是男女两边当事人在洽谈离婚的过程中,达到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其间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切割悉数或部分作出相应的约好,但因为种种原因,一方或两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挂号处处理正式离婚挂号手续,两边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结局判定。关于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能有不同的了解,导致法令适用上发生较大争议,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离婚案子关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其一生的大事,乃至联系到其赖以生存的底子,作为法令工作者应正视这个问题。
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到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为单一的触及身份联系的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国家应从保证离婚时两边实在志愿、削减激动离婚、维护子女利益等视点动身,对夫妻两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约束,在没有通过婚姻挂号机关正式挂号存案条件下,应答应两边具有反悔的权力,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子,除非两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均不发生法令约束力,无论是离婚自身,仍是触及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的约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直接根据。一起,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离婚挂号相关准则,以实在保证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一起作为经验交流,下降律师处理相关案子的的诉讼危险,最大极限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一、诉前离婚协议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中处理较为灵敏
【事例3-4.10】
事例1:[1] 陶某(原告男方)与王某(被告女方)于1988年1月自由恋爱,1988年5月12日挂号成婚,1990年3月生下一子陶某某。两边婚内获得一住宅并挂号在陶某的名下。2003年9月,两边以分期付款的方法购买了坐落某区的另一套房产,现仍未获得房子产权证书。两边存在一起债款20万元。陶某与另一案外人为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职责公司股东,陶某享有该公司80%的股权,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职责公司与王某一起出资组建了北京市某机械制造有职责公司,王某享有该公司20%的股权。 陶某曾于2005年申述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两边于2006年5月达到离婚协议书一份,其内容为:
1、陶某共给付王某现金补偿人民币400万元,首付200万,2006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2007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分期付款到期不付,将收取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陶某赞同将 2003年9月购买的房产及房子借款悉数给付王某,并帮忙处理该房的产权及归还借款等事项。
3、2000年1月获得房产证的房产,归王某全部,王某支交给陶某25万元补偿款。
4、王某抛弃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职责公司的全部利益,其名下20%的股份由陶某担任在儿子陶某某18周岁后转到儿子名下,王某注册的该公司某商标全部权转给陶某某,使用权归陶某。
5、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职责公司、北京市某机械制造有职责公司持续由陶某持有并经营管理。
6、儿子陶某某的归属征求其自己的志愿。儿子参加工作前的膏火、培训费及家教教导费由陶某承当。生活费由王某担负。
7、本协议经两边签字后收效,未尽事宜由两边洽谈处理。
同日,两边到北京某区的公证处,就2003年9月购买的房子达到如下协议:
1、协议人两边为上述房子的产权共有人。
2、王某占有上述房子99%的产权比例,并持有该房子的《房子产权证》,陶某有上述房子1%的产权比例,并持有该房子的《房子共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