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书否必须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9:56
有个朋友问关于遗言是不是有必要公证,有何法律规则?会不会杂乱的吗?其实并不杂乱的,有许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一些方面考虑,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相关常识。
遗言书否有必要公证
总的来说,遗言内容合法,方式没有太大瑕疵,就有法律效能,不必公证就有用能。
具体来说包含下面五部分:
(一)遗言人有必要要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
(二)遗言人所立的遗言有必要是其实在意思表明。
(三)遗言人对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有处置权的。
(四)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
(五)遗言的方式有必要合法。即可选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号方式。
确定为有用遗言的本质要件。
一、遗言人须有遗言才能
依我国现行法规则,只要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才有建立遗言的行为才能即遗言才能,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不具有遗言才能。
二、遗言须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处置其产业的实在的意思表明,由于意思表明实在是民事行为有用的必要条件。遗言是否为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原则上应以遗言人最后于遗言中作出的意思表明为准。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言不得撤销缺少劳动才能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四、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须为遗言人的个人产业
遗言既是遗言人处置其个人产业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言人个人的合法产业作出处置。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的,遗言的该部分内容,应确定无效。
五、遗言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言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其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则不能有用。
确定为有用遗言的方式要件:
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遗言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言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二、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有必要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的年、月、日。自书遗言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能。
三、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是指因遗言人不能书写而托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四、录音遗言
《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则:“以录音方式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办法可以采纳书面或录音的方式,录音遗言制造结束后,应当场将录音遗言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五、口头遗言
《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则:“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常识,如果您状况比较杂乱,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遗言书否有必要公证
总的来说,遗言内容合法,方式没有太大瑕疵,就有法律效能,不必公证就有用能。
具体来说包含下面五部分:
(一)遗言人有必要要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
(二)遗言人所立的遗言有必要是其实在意思表明。
(三)遗言人对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有处置权的。
(四)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
(五)遗言的方式有必要合法。即可选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号方式。
确定为有用遗言的本质要件。
一、遗言人须有遗言才能
依我国现行法规则,只要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才有建立遗言的行为才能即遗言才能,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不具有遗言才能。
二、遗言须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处置其产业的实在的意思表明,由于意思表明实在是民事行为有用的必要条件。遗言是否为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原则上应以遗言人最后于遗言中作出的意思表明为准。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言不得撤销缺少劳动才能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四、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须为遗言人的个人产业
遗言既是遗言人处置其个人产业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言人个人的合法产业作出处置。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的,遗言的该部分内容,应确定无效。
五、遗言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言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其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则不能有用。
确定为有用遗言的方式要件:
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遗言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言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二、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有必要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的年、月、日。自书遗言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能。
三、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是指因遗言人不能书写而托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四、录音遗言
《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则:“以录音方式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办法可以采纳书面或录音的方式,录音遗言制造结束后,应当场将录音遗言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五、口头遗言
《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则:“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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