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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存在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4: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定见》)第十条规则,掠夺违法侵略的是杂乱客体,即侵略财产权利又侵略人身权利,具有劫取资产或许构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的,均属掠夺既遂。一起规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八种处分情节中除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这一成果加剧情节之外,其他七种处分情节相同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该定见契合违法既、未遂的构成理论,并处理了实务中许多争议问题,但未对转化型掠夺违法中是否存在未遂形状作进一步阐释。
  转化掠夺违法不以偷盗、欺诈、争夺等前期行为构成违法为条件,已在实务界构成一致。《定见》第五条解说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掠夺的条款: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1)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盗、欺诈、争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施行上述行为的;(3)运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成果的;(4)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依据《定见》第十条规则来揣度,转化型掠夺违法相同在必定条件下,是能够存在未遂形状的。比方,一般掠夺违法既遂规范的致伤成果有必要是轻伤以上,假如转化型掠夺违法人没有取得资产,所施行的暴力致伤成果仅为轻微伤,便是转化型掠夺违法未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闸北区人民法院  张 华  刘 敏  龚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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