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涉外婚姻登记的资料准备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4:34

一、成婚挂号的条件:
(一)、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挂号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两边均无爱人(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两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
(五)、两边自愿成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两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相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挂号作业暂行标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则的证件,即:
(一)中国公民
1.自己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自己地点作业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自己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分颁布的身份证件,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成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成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地点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爱人逝世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船员证;
2.我司法机关托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挂号成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爱人逝世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船员证;
2.澳门婚姻及逝世挂号局出具的成婚资历证明书或无成婚挂号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爱人逝世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证明或公证的自己户籍挂号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供给通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爱人逝世证明,无法供给上述证明,能够供给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布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