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和书面签名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3:37
电子签名对传统法令的应战
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的产品。它的发作,对传统法令,如传统书面办法、传统文件签名、传统合同建立以及传统诉讼法等都发作了强有力的应战。要将电子签名技能引进法令概念领域并发挥其共同成效,就需求翔实了解其对传统法令的微观体系以及具体而微处的严重应战,从而才能将这种新的技能办法与法令相交融,求同存异。
电子签名对传统书面办法的应战
书面办法,一般是指以纸质前言和文字体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书面办法的最大特色在于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作胶葛时便于举证。“在合同或其他法令行为有必要要以特定办法来表明的情况下,现在所要求的特定办法是书面办法”。[1]应该说,在纸质前言和印刷术的物资基础上,合同总算摆脱了原始的、冗杂的程式,进化到现代的书面和签名年代。书面的含义在于它既是一种办法,也代表了一种前史;既代表了一种法的传统,也代表了一个文明。但相同是书面办法在当今电子信息高速开展的今日,却明显地限制了网络的使用和电子合同的订立,关于电子签名的办法的影响相同如此。
电子签名是以电子的意思表明来显现其含义,但关于电子合同中的电子意思表明能否视为书面,理论上有必定和否定两种学说。必定说以为,作为电子签名的电子意思表明时间短的银幕显现因为不具有有体性和永久性,不能视为书面,但假如将它存储于电子前言,在必要时能够刊印于纸上的,即契合书面的要求;否定说以为,电脑存储前言均非书面,没有机器设备辅佐则不能被阅览,打印于纸上也不具有有形性,故电子意思表明不能视为书面。电子办法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因此引起了法令界的广泛重视,纷繁提出处理办法。联合国的《电子商务演示法》从传统的法令里边寻求应变之道,妄图使法令安全跨过从传统到网络的通途。提出“处理问题的办法,不是要求各国法令撤销对书面办法的要求,而是怎么设法使电子商务的电子意思表明视同为书面办法”[2]实践中,将电子意思表明视同“书面办法”,有法令和合同两种处理途径。所谓“法令途径”便是经过立法,对“书面”作扩展的法令解说,将电子意思表明归入书面领域,这样既不用全盘撤销对书面办法的要求,又习惯了新技能开展的需求。这种办法可称之为“功用同等法”,即契合书面办法功用的任何办法均可视为书面办法,而不论是纸面的仍是电子的办法。我国对此便是选用的是法令的办法。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则,书面办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电子意思表明(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的体现所载内容的办法。关于这一规则,我国有些人以为该条已清晰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办法归入书面办法的领域,赋予法令效能。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所谓“合同途径”是指在合同中由当事人约好,将电子意思表明视同“书面”。实践中往往选用两种不同的办法,使电子意思表明同等于“书面”文件:一种被称为“定义法”,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共同商定电子意思表明即为书面文件“应视同这些信息被载入书面提单具有相同的效能与作用”[3]另一种办法被称为“抛弃法”,它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共同声明抛弃他们依据应适用的法令对电子意思表明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力。
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的产品。它的发作,对传统法令,如传统书面办法、传统文件签名、传统合同建立以及传统诉讼法等都发作了强有力的应战。要将电子签名技能引进法令概念领域并发挥其共同成效,就需求翔实了解其对传统法令的微观体系以及具体而微处的严重应战,从而才能将这种新的技能办法与法令相交融,求同存异。
电子签名对传统书面办法的应战
书面办法,一般是指以纸质前言和文字体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书面办法的最大特色在于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作胶葛时便于举证。“在合同或其他法令行为有必要要以特定办法来表明的情况下,现在所要求的特定办法是书面办法”。[1]应该说,在纸质前言和印刷术的物资基础上,合同总算摆脱了原始的、冗杂的程式,进化到现代的书面和签名年代。书面的含义在于它既是一种办法,也代表了一种前史;既代表了一种法的传统,也代表了一个文明。但相同是书面办法在当今电子信息高速开展的今日,却明显地限制了网络的使用和电子合同的订立,关于电子签名的办法的影响相同如此。
电子签名是以电子的意思表明来显现其含义,但关于电子合同中的电子意思表明能否视为书面,理论上有必定和否定两种学说。必定说以为,作为电子签名的电子意思表明时间短的银幕显现因为不具有有体性和永久性,不能视为书面,但假如将它存储于电子前言,在必要时能够刊印于纸上的,即契合书面的要求;否定说以为,电脑存储前言均非书面,没有机器设备辅佐则不能被阅览,打印于纸上也不具有有形性,故电子意思表明不能视为书面。电子办法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因此引起了法令界的广泛重视,纷繁提出处理办法。联合国的《电子商务演示法》从传统的法令里边寻求应变之道,妄图使法令安全跨过从传统到网络的通途。提出“处理问题的办法,不是要求各国法令撤销对书面办法的要求,而是怎么设法使电子商务的电子意思表明视同为书面办法”[2]实践中,将电子意思表明视同“书面办法”,有法令和合同两种处理途径。所谓“法令途径”便是经过立法,对“书面”作扩展的法令解说,将电子意思表明归入书面领域,这样既不用全盘撤销对书面办法的要求,又习惯了新技能开展的需求。这种办法可称之为“功用同等法”,即契合书面办法功用的任何办法均可视为书面办法,而不论是纸面的仍是电子的办法。我国对此便是选用的是法令的办法。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则,书面办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电子意思表明(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的体现所载内容的办法。关于这一规则,我国有些人以为该条已清晰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办法归入书面办法的领域,赋予法令效能。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所谓“合同途径”是指在合同中由当事人约好,将电子意思表明视同“书面”。实践中往往选用两种不同的办法,使电子意思表明同等于“书面”文件:一种被称为“定义法”,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共同商定电子意思表明即为书面文件“应视同这些信息被载入书面提单具有相同的效能与作用”[3]另一种办法被称为“抛弃法”,它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共同声明抛弃他们依据应适用的法令对电子意思表明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