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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投标联合体的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2:56

实际的需求促进了法令的相关规则的发生。我国组成招标联合体一起招标的法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一起招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承当招标项目的相应才能;国家有关规则或许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则的相应资历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认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一起招标协议,清晰约好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职责,并将一起招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同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一起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职责。
招标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一起招标,不得约束招标人之间的竞赛。
此条是我国对招标联合体一起招标活动的仅有的直接法令依据。它对招标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条件、联合体一起招标协议、对中标项目承当的职责、不得强制一起招标等做了十分准则和归纳的规则,可是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关于联合体的法令性质、牵头单位的挑选与权力职责、联合体内部对中标项目怎么有效地办理和运作、联合体各方的权力和职责、联合体各方对内对外的违约或侵权职责及其分管等等问题,我国法令并未规则,作者将对这几个问题的考虑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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