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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2:58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借款处理方法(试行)
(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撑我国商品房开发和运营,加强对房地产借款的处理,保证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借款公例》和《商业银行自营住宅借款处理暂行规则》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借款的发放,有必要契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从《借款公例》规则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准则。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在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借款。
第二章 借款目标和用处
第四条 借款目标。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建立,在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注册挂号,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借款用处。用于支撑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备缔造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 借款品种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品种。房地产开发借款的品种首要包含住宅开发借款、商业用房开发借款、其他房地产开发借款。
(一)住宅开发借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缔造向商场出售住宅的借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借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缔造向商场出售,首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寓居用房的借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借款,是指住宅、商业用房开发借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修、补葺等房地产借款。
第七条 借款条件。请求房地产开发借款,借款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契合本方法中第四条规则的借款目标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运营处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厉的运营处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和财政状况良好,确有归还借款本息的才能;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根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处理结算事务;
(五)已获得借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停止时刻善于借款停止时刻;
(六)已获得借款项目规划出资许可证、缔造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子许可证,并完结各项立项手续,且悉数立项文件完好、实在、有用;
(七)借款项目申报用处与其功用相符,并能够有用地满意当地房地产商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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