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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工伤认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9:58
劳动者发作工伤事端后,有必要及时送院医治与请求工伤确认。因在工伤确认过程中,常常关于工伤确守时限、工伤确认条件等争辩多多,为此北京社保局专门出台了《北京市工伤确认方法》。此方法主旨便是规则北京工伤确认程序,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了解北京工伤确认方法吧。
北京市工伤确认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确认程序,依法进行工伤确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法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以下简称《法令》、《若干规则》)等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本辖区内的工伤确认作业。工伤确认应当客观公平、简捷便利,遵从《法令》规则的准则,重视维护遭受事端损伤员工的利益。
工伤确认程序应当向社会揭露。
第四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适用《法令》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时,“作业时刻”应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或许单位要求员作业业的时刻进行把握。员工因作业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刻、因作业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刻,也应视同为“作业时刻”;“作业场所”能够依照员工日常作业地点的场所以及为完结领导暂时指使的作业所触及的场所进行把握。“事端损伤”包含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作的人身损伤或许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端损伤。
第五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适用《法令》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则时,“预备性作业”应了解为在作业前的一段合理时刻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准备作业。“收尾性作业”应了解为在作业完毕后的一段合理时刻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收尾作业。
第六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适用《法令》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则时,“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应当考虑该损伤归于员工在作业中因别人不服从其实行作业职责的处理行为而遭到暴力损害形成损伤,且该暴力损伤与实行作业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员工因情感、恩怨等与实行作业无关原因遭受暴力损害的,可考虑不归于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的损伤。
员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实行作业职责期间因意外要素导致的人身损伤,比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子坍毁以及因为单位其他设备不安全而形成的损伤等,也能够考虑适用《法令》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则。
第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适用《法令》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则时,“工作病”应依照《工作病防治法》的规则,由具有确诊资历的专门医疗组织进行确诊,且经确诊为“工作病”的疾病契合国家规则的工作病目录。
第八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适用《法令》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则时,“因工外出”应考虑员工到本单位以外但不出当地规模以及到当地以外或许境外从事与本员作业有关的作业等两种景象。“遭到损伤”应考虑事端损伤、暴力损伤以及其他方式的损伤等景象。
第九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适用《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时,“交通事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程交通安全法》的规则了解。请求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出具的路程交通事端相关文书应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程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则的格局。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员工上下班意图、路程方向、间隔远近及时刻等合理要素进行归纳判别员工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途中,包含员工按正常作业时刻上下班以及员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应当考虑员工的日子常态,包含其常常居住地、实践居住地等。
“非自己首要职责”包含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和非自己首要职责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事端职责确认应以公安机关交通处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分或许司法机关,以及法令、法规授权安排出具的相关法令文书为根据。
第十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审阅请求人提交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时发现不契合法定格局的,能够要求请求人从头供给。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中现已作出清晰的自己无职责、自己负非必须职责或平等职责定论的,可视为“非自己首要职责”。
第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适用《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时,“突发疾病”应考虑员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上忽然发病,且状况紧急,在作业岗位上逝世或许从作业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逝世的景象。“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组织的初度确诊的时刻到员工逝世时刻不超越48小时。医疗组织的初度确诊包含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载。
第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适用《法令》第十六条时,是否归于不予确认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法定事由,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或许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用法令文书为根据。
第十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适用《法令》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则时,醉酒的规范依照《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GB19522-2004)实行。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医疗组织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定论、确诊证明等材料,能够作为确认醉酒的根据。
第十四条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工作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工作病,地点单位应当依照《法令》和《若干规则》清晰的请求时限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因遇有交通事端、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作意外损伤等特殊状况,暂时不能准时请求的,经报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最长不能超越事端发作之日起一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向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请求延伸工伤确认请求时限的,应提交书面请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同用人单位延伸工伤确认请求时限的,应出具《赞同延伸工伤确认请求时限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建立的分支组织,在本市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与之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发作工伤后,分支组织能够在其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载明的住所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处理工伤确认手续。
第十七条 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用人单位或许员工及其近亲属、工会安排应当填写《工伤确认请求表》(一式两份),并注明要求确认或许视同为工伤。一起供给受损伤员工的身份证明并依照《法令》和《若干规则》的规则别离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审阅工伤确认请求时,以为该请求不归于本区、县统辖的,应当自审阅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3日内将悉数请求材料移交有统辖权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移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受理。受移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以为该工伤确认请求不归于本部分统辖的,应当自收到工伤确认请求之日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书面提出确认统辖请求,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十九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查看工伤确认请求时,以为请求人供给的医学文件不完好或许确诊证明书不清晰的,可依照《法令》和《若干规则》的规则,一次性书面奉告受伤员工到本市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工伤医疗组织进行医疗查看,补正相关医疗文件。
第二十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不予受理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5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送达《工伤确认请求不予受理决议书》。
第二十一条 请求人撤回工伤确认请求的,在《法令》规则的请求时限内再次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的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认请求后,可根据需要对员工事端损伤和请求人供给的根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令》第二十条间断工伤确认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向请求人送达《工伤确认间断通知书》。间断景象消失的,应当康复工伤确认程序。间断工伤确认的时刻不计入工伤确认期限。
第二十四条 依照《若干规则》第十二条停止工伤确认程序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向请求人送达《工伤确认停止决议书》。工伤确认被停止的,请求人在法守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第二十五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认请求后,能够根据作业需要,托付其他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或相关部分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保存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供给状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二十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业人员与工伤确认请求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八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确定论。
关于请求材料完好,事实清楚、权力责任清晰,用人单位和受伤员工无争议的工伤确认请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确确定论。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工伤确确定论,应当制造《工伤确认决议书》或许《不予工伤确认决议书》。《确认工伤决议书》和《不予工伤确认决议书》应加盖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伤确认专用印章。
第二十九条 《工伤确认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员工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身份证号码;
(三)受损伤部位、事端时刻和诊治时刻或工作病称号、损伤通过和核实状况、医疗确诊定论;
(四)确认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根据;
(五)不服确认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的部分和时限;
(六)作出确认工伤或许视同工伤决议的时刻。
《不予工伤确认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员工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确认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的根据;
(四)不服确认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的部分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确认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决议的时刻。
第三十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根据请求人供给的确诊证明书等相关医学文件,在工伤确认决议中清晰损伤部位。
第三十一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作出工伤确确定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工伤决议书》或许《不予确认工伤决议书》送达受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工伤确认决议书》或许《不予工伤确认决议书》、《工伤确认请求不予受理决议书》、《工伤确认间断通知书》、《工伤确认停止决议书》的送达依照民事法令有关送达的规则实行。
第三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工伤确认请求不予受理决议、停止工伤确认决议以及工伤确认决议或许不予工伤确认决议的,应当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 工伤员工在进行伤残等级判定前,以为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书》遗漏了受伤部位,在提交确诊证明书等相关医学文件后,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审阅无误,可做出补充受伤部位的决议。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现已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书》和补充受伤部位的决议,同时作为工伤员工进行伤残等级判定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工伤员工以为因工伤或许工作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并提交了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工伤医疗组织出具的工伤或许工作病直接导致疾病的医疗确诊证明。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未作出《工伤确认决议书》的,应在《工伤确认决议书》中对因工伤或许工作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景象予以清晰。现已作出《工伤确认决议书》的,应当对《工伤确认决议书》进行改变。
第三十五条 工伤确认完毕后,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将工伤确认的有关材料保存50年。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中的《工伤确认请求表》、《工伤确认请求受理决议书》、《工伤确认请求不予受理决议书》、《工伤确认间断通知书》、《工伤确认停止决议书》、《工伤确认决议书》、《不予工伤确认决议书》的款式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一致拟定。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市政府第242号令)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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