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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七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3:45

交强险法令解说:第七条【交强险调整稳妥费率规则】
第七条 稳妥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应当与其他稳妥事务分隔办理,独自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稳妥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状况进行核对,并向社会发布;依据稳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整体盈余或许亏本状况,能够要求或许答应稳妥公司相应调整稳妥费率。
调整稳妥费率的起伏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详解】本条是关于强制稳妥办理核算要求的有关规则以及对稳妥公司调整费率的有关要求。
(一)本条第1款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有必要与其他事务分隔办理,并实施独自核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关系到广阔顾客的切身利益,现在,我国选用商业化运作方法,在不以盈利为意图前提下,由商业稳妥公司运营和办理强制稳妥事务。为了避免稳妥公司借强制稳妥事务名义,绑缚出售其他商业险种,或许将商业险种发作的运营办理费用、理赔费用等开销归入强制稳妥,进步强制稳妥的本钱,本款规则强制稳妥事务有必要与其他商业稳妥事务分隔办理,采纳独自办理和独自核算,严格控制本钱和费用开销。
首要,在事务办理上,稳妥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机动车职责强制稳妥标志和稳妥单证办理办法,运用经我国保监会监制的稳妥单证和稳妥标志,并派专人担任强制稳妥单证的印制、发送、寄存、挂号、领用、运用、回收、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办理工作。稳妥公司应当依据稳妥公司内控办理制度的有关规则,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事务流程办理与危险管控。
其次,在财政办理上,强制稳妥事务在财政核算上应与其他事务分隔,独自设账办理,并由专门报表反映其运营状况。强制稳妥财政办理和核算准则有必要契合《稳妥公司财政制度》、《稳妥公司会计制度》、《稳妥公司非寿险事务预备金办理办法(试行)》、《稳妥公司非寿险事务预备金办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其他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分险种核算的有关规则。
强制稳妥事务项下的收入、开销、预备金提转以及承保赢利应记入强制稳妥相应科目。收人包含保费收人、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开销包含赔款开销、分出保费、分保赔款开销、分保费用开销、手续费开销、经营税金及附加、提取救助基金、提取稳妥保证基金、经营费用。预备金包含未到期职责预备金、未决赔款预备金和稳妥监管部门规则的其他职责预备金。
未到期职责预备金是指在预备金评价日为没有停止的稳妥职责而提取的预备金,包含稳妥公司为稳妥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稳妥合同项下没有到期的稳妥职责而提取的预备金,以及为稳妥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稳妥合同项下没有到期的稳妥职责而提取的长时间职责预备金。依据《稳妥公司非寿险事务预备金办理办法(试行)》的规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应当选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价未到期职责预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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