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被继承人存单证劵账户是否代表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0:33【案情简介】
原告张祥凯与被告张庆秀系亲姐弟,原、被告的亲生父亲系张阳海的哥哥,1977年张阳海将原告收为养子,并处理了收养手续。张阳海与吕桂花于1968年1月挂号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1年3月15日张阳海与吕桂花调停离婚。张阳海离婚后没有再婚,亦无其他子女。张阳海的父亲覃保华于1977年9月逝世,母亲谢氏于1986年10月逝世。被告张庆秀的爸爸妈妈逝世后,其来到桂林跟从张阳海共同生活,户口亦迁至张阳海名下,但未处理收养手续。2012年12月7日张阳海在家中猝死。被告张庆秀在张阳海逝世后连续从桂林银行、建设银行将张阳海定期存单的存款450700元提早支取。2012年12月18日被告张庆秀从国海证劵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山经营部将张阳海证劵账户内的33567元取走。
【法院判定】
一审判定被告张庆秀返还原告张祥凯人民币484267元。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条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包含:(一)公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采纳要约、许诺方法”,榜首百八十五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归于搬运产业所有权的合同。存单是受理存款事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据,存单是存款人所有权的表现,归于所有权凭据。
本案中被告以为张阳海在生前行将存单赠与于她,亦将暗码奉告于她,但被告未供给有用依据证明张阳海有赠与的意思表明,交给存单并不代表赠与存款建立;退而言之,即便如被告所述张阳海愿将存款赠与于她,但被告并未将存款取出或转存至自己名下,存款所有权并未发作搬运,在张阳海逝世时这些存款仍在张阳海名下,应归于张阳海的遗产。原告作为张阳海的合法承继人其有权承继张阳海的合法产业,因被告建议的赠与不能建立,现对还上述金钱的诉讼请求契合法律规则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