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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9: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矩,凡相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合同),均属该法的调整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则对相等主体间的世界海上货物运送合同、海上旅客运送合同、船只租借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平等海商(事)合同联系作出体系规矩。而《合同法》第123条又明文规矩:“其他法令对合同还有规矩的,按照其规矩”。由此能够承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矩的联系实为一种遍及法与特别法的联系,即有关海商合同联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矩,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矩时,补偿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矩。而接下来的必定问题是:《合同法》中的哪些规矩应“补偿”适用于海商合同联系中去?或许在以我国现行法令标准、调整海商合同联系、处理海商合同胶葛时除适用《海商法》外,还应“补偿”适用《合同法》的哪些规矩?从而,在《海商法》与《合同法》对同一问题的规矩有穿插或部分重合而又不尽相同的情况下应怎么处置?等等。这些都是理论和实务所一起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          一    《合同法》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树立全国一致大市场及与世界市场接轨的实践动身,本着尽量选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一起规矩,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统筹经济功率与社会公正、买卖快捷与买卖安全,重视法令的标准性和可操作性等辅导思想,建立了许多《海商法》等没有规矩的“新”的合同准则、准则;这些新的合同准则、准则即应作为调整海商合同联系的标准予以“补偿”适用。现将其首要者例析如下:    (一)、诚笃信用准则    《合同法》第6条规矩:“当事人行使权力、实行职责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该准则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债法的最高辅导准则,能够说是一条贯穿一直,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笃信用准则在《合同法》中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要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实行相关职责,该职责也称“前合同职责”。不然,其即应承当一种“新的”缔约过失职责(以下述之)。而该职责并不是当事人合同约好的,而是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加诸当事人的。其二,当事人在实行合同过程中,除应仔细实行合同职责外,还应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实行相关附随职责。其三,合同实行结束后,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还要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实行某些“后合同职责”。即诚笃信用准则加诸了当事人某些前合同职责、附随职责和后合同职责,故也有人称其为当事人合同联系中的职责扩张。    保险合同多被称为最大诚笃信用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亦不例外。《合同法》建立的诚笃信用准则及其相关内容,自可用来补偿标准、确认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及其职责。其他海商胶葛也时有发生在合同的签定或实行后的一些环节,就这些胶葛的处理,在《海商法》无相应的条文可资引用时,亦可“补偿”根据《合同法》建立的诚笃信用准则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二)、公序良俗准则    《合同法》第7条建立了合同当事人应遵从的公序良俗准则,即当事人缔结、实行合同,不但要恪守法令,并且要尊重社会公德、仁慈习俗即“公序良俗”。社会民商事活动五光十色,立法者难以就危害国家一般利益和违背社会一般品德准则的行为均逐个作出详细规矩,而经过公序良俗准则的引用,法官即可在详细的司法活动中,制止某些违背公序良俗而又没有明文规矩制止的事项,以补偿强制性标准和制止性标准的缺乏。公序良俗准则补偿引用到海商合同范畴,法官即可据此确认相关海商合同是否有用及其当事人的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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