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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按照什么标准缴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00:48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一年9月竞拍获得了政府挂牌拍卖的一块土地,交给土地出让金后,至今未获得土地运用证也没有进行土地开发项目。前几日,主管税务机关告诉要求咱们自上一年10月起补缴土地运用税并加收滞纳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在获得土地运用权证后再交纳土地运用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法令》第九条第二款规则:征用的非犁地,自同意征用次月起交纳土地运用税。另依据国有土地运用权拍卖程序,竞价成功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可见,虽未处理土地运用权证,但依据合同约好,您公司已于上一年9月实践获得了土地运用权。因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您公司自上一年10月补缴土地运用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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