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2:27
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和财产丢失的,按下列准则对当事各方的总丢失进行调停:
(一)当事人负悉数原因职责的,承当100%的补偿职责;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职责的,承当70%的补偿职责;
(三)当事人负平等原因职责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四)当事人负非必须原因职责的,承当30%的补偿职责。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职责稳妥(以下简称第三者稳妥)限额内予以补偿。超越第三者稳妥限额的部分,由承当悉数原因职责的机动车一方承当总丢失100%的补偿职责。
对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差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当本身悉数丢失后,依照下列准则确认补偿份额: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职责的,应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补偿职责;
(二)机动车一方负平等原因职责的,应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补偿职责;
(三)机动车一方负非必须原因职责的,应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补偿职责;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职责的,应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补偿职责。
无第三者稳妥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总丢失100%的补偿职责。
对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差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当本身悉数丢失后,依照下列准则确认补偿份额: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关闭道路上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补偿职责。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