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2:18
夫妻之间的告贷合同是否有用?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产业分劈,仍是归于个人产业?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同离婚案子中,以夫妻两边事前有约好为由,判定合同有用。
于友和江丽1990年5月挂号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世后,二人开端因一些家庭小事而常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端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作业,看到炒股挣钱简单,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所以江丽想了个向于友借钱炒股的方法。
1999年9月19日,江丽先向于友借了5万元钱,一起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江丽帮于友炒股,因为友投入五万元人民币,至十月二十七日江丽返给于友五万二千元人民币”。9月27日,江丽又向于友借了30万元,并签订协议称“甲方于友,乙方江丽;乙方用甲方个人资金三十万元炒股。乙方承当危险。乙方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偿还甲方本金三十万元,然后一次性交给甲方股票盈利一万二千元……”二人签协议时一起约好,往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一切。而这35万元钱江丽并没有按协议约好的时刻还给于友。
2003年,因为江丽和于友在生活中的对立越来越多,江丽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一起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于友也赞同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告贷的确定和抚育子女问题上一直无法达到一起,所以江丽将于友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案子的焦点会集在对35万元告贷性质的确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怎么分割上。于友建议江丽应按合同约好还款,股票归各自一切。江丽则建议告贷和股票应按分劈。
哈中院以为,在二人存续期间,江丽向于友告贷35万元炒股的现实有清晰的书面约好,依据的有关规则,该35万元应归于友个人产业。江丽建议应分劈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并约好炒股所得归各自一切,故其建议的理由不成立。判定:江丽给付于友35万元人民币;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一切;二人的女儿由江丽抚育,于友每月给付抚育费280元。
编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于友和江丽在炒股之前,两边已清晰约好炒股所得归各自一切,经济独立,因而在进行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产业,而不属一起产业。关于35万告贷,二人有清晰的告贷协议,协议中清晰约好,江丽告贷35万元用于炒股,并约好了还款日期。因而这笔金钱应归于友个人产业,不能按夫妻一起产业核算。
于友和江丽1990年5月挂号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世后,二人开端因一些家庭小事而常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端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作业,看到炒股挣钱简单,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所以江丽想了个向于友借钱炒股的方法。
1999年9月19日,江丽先向于友借了5万元钱,一起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江丽帮于友炒股,因为友投入五万元人民币,至十月二十七日江丽返给于友五万二千元人民币”。9月27日,江丽又向于友借了30万元,并签订协议称“甲方于友,乙方江丽;乙方用甲方个人资金三十万元炒股。乙方承当危险。乙方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偿还甲方本金三十万元,然后一次性交给甲方股票盈利一万二千元……”二人签协议时一起约好,往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一切。而这35万元钱江丽并没有按协议约好的时刻还给于友。
2003年,因为江丽和于友在生活中的对立越来越多,江丽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一起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于友也赞同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告贷的确定和抚育子女问题上一直无法达到一起,所以江丽将于友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案子的焦点会集在对35万元告贷性质的确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怎么分割上。于友建议江丽应按合同约好还款,股票归各自一切。江丽则建议告贷和股票应按分劈。
哈中院以为,在二人存续期间,江丽向于友告贷35万元炒股的现实有清晰的书面约好,依据的有关规则,该35万元应归于友个人产业。江丽建议应分劈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并约好炒股所得归各自一切,故其建议的理由不成立。判定:江丽给付于友35万元人民币;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一切;二人的女儿由江丽抚育,于友每月给付抚育费280元。
编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于友和江丽在炒股之前,两边已清晰约好炒股所得归各自一切,经济独立,因而在进行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产业,而不属一起产业。关于35万告贷,二人有清晰的告贷协议,协议中清晰约好,江丽告贷35万元用于炒股,并约好了还款日期。因而这笔金钱应归于友个人产业,不能按夫妻一起产业核算。